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3:41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资源与财富的两层特征。土地金融实际上就是以土地的运用权为前言,进行资金融通,进步土地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值进程。在很多的土地融通手法中,土地典当权是常见的土地融资方法。根据我国的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国有土地运用权获得方法分为出让方法和划拨方法。研讨不同的土地典当权的法令规制,对进步土地的利用价值和昌盛土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一、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通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按照本法令第二章的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效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则:“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由此能够看出,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能独自设定典当权,可是,假如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子作典当的,该划拨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由此可见,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必要通过原同意划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有必要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而且处理土地典当挂号。
二、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33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