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间的经济帮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9:04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据此,确立了与外国离婚法上日子费给付准则附近似的经济协助准则。
在了解经济协助准则时,应留意掌握以下两点:
1经济协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日子确有困难,经两边协议或法院判定,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恰当赞助的准则。经济协助既不以一方支付更多的责任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差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日子困难为条件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准则以及离婚危害赔偿准则都不相同,差错方只需契合相应的条件,也能够提出经济协助的要求。
2经济协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抚养责任同等。夫妻间彼此抚养的责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条件,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跟着婚姻关系的停止而停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协助,则以夫妻免除婚姻关系为条件,以一方日子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责任协助。
因而,经济协助不是夫妻之间相互抚养责任的持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能,归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日子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证的救助办法。
在了解经济协助准则时,应留意掌握以下两点:
1经济协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日子确有困难,经两边协议或法院判定,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恰当赞助的准则。经济协助既不以一方支付更多的责任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差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日子困难为条件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准则以及离婚危害赔偿准则都不相同,差错方只需契合相应的条件,也能够提出经济协助的要求。
2经济协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抚养责任同等。夫妻间彼此抚养的责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条件,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跟着婚姻关系的停止而停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协助,则以夫妻免除婚姻关系为条件,以一方日子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责任协助。
因而,经济协助不是夫妻之间相互抚养责任的持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能,归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日子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证的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