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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6:21
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法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取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通过清洗、分拣、打蜡、枯燥、去壳、切开、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动其根本天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运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属地办理、分级担任的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实行以下责任: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业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查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三)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拟定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作业;
(五)将农业规范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查验检测、确定认证、监督办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的训练、宣扬和遍及作业。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渐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组织必要的作业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出产运营活动的辅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作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出产运营活动的宣扬、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当农产品质量安全归纳监督办理责任;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担任出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办理以及流转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作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令、法规常识的公益宣扬。
第六条 农产品出产者、运营者是其出产、运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以及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制止出产、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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