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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黄*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0:59
李萍诉黄蓉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署理词
案情简介:
2000年,原告李萍将其存折交予儿媳妇黄蓉并奉告其暗码,随后李萍到外地女儿家照看外孙,2008年黄蓉与李萍之子郭靖离婚,随后李萍提起诉讼,要求黄蓉归还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其从存折中获得的数万元钱。此存折系李萍的退休金存折。原告李萍在起诉状中称,交予黄蓉存折是让其保管,现在应予归还取款。原告出示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黄蓉从银行取款的记载作为依据。庭审中,原告还有2证人,2证人系李萍的旧搭档,2证人证明在李萍临去女儿家前,李萍曾在饭桌上对她们几个朋友说:已将存折交予儿媳妇,假如你们有什么红白喜事,就由我儿媳妇来送礼金。
现雁阵惊寒律师承受被告黄蓉的托付,担任其一审署理人。据黄蓉说,婆婆交予存折是让其补助家用,但无任何依据。
李萍诉黄蓉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署理词
( 被告)
审判长、审判员:
天之道律师事务所承受黄蓉的托付,并指使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的诉讼署理人,现针对本案的现实与法令,我宣布署理定见如下:
一、李萍交给存折并奉告暗码的行为不能证明保管联系建立
1、李萍交给存折给儿媳妇黄蓉并奉告其暗码的行为归于现实行为,此行为与不同的合意结合,将发生赠与、保管等不同的法令结果。所以,原告李萍建议保管联系建立,就有必要证明交给存折并奉告暗码之时一起有要求儿媳妇黄蓉“保管”的意思表明,原告有必要对保管联系建立的“保管”的意思表明这一构成要件现实进行证明。
2、原告方二位证人当庭证明:原告从前说过将存折交与被告黄蓉,在其不在时,署理其取款付出朋友的红白喜事及其它严重事项的礼金。即便原告方二位证人证词事实,也只能证明原告曾向第三人表明过有让被告黄蓉取款付出礼金的志愿,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的保管意思表明有必要向被告黄蓉作出,故,二证人的证言仍不能证明原告有托付被告黄蓉保管存折存款的意思表明。何况,二证人证言属传来依据,来历同一,即来自同一时间同一地址同一人之口,无法彼此印证;证人与原告李萍是多年朋友,联系密切,其证词可信度低。
3、别的,若无约好,保管联系在保管物交给时建立。可是,在原告交给存折与被告时,本案中原告所诉求的、要求被告归还的3万保管金额是不存在的。即在交给之时,原告建议保管联系所有必要具有的保管物不存在,或者说交给之时的保管物与原告在本案中诉求的保管物不一致!交给时存折中仅400元人民币!不存在原告诉称的3万元保管物。而保管联系建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对保管物处于实际上的操控与分配状况。因而,从此视点,原告在本案中所建议的保管联系因为不存在其诉求的保管物,故,亦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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