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员工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8:15案情简介:
小张自2003年1月开端在A公司作业,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缔结过劳作合同。A公司为标准企业办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差遣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务差遣协议》,由该差遣公司供给人员。2004年11月1日B县劳务差遣公司与小张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该合同系小张自己签字和B县劳务差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差遣到A公司作业,本年2月20日小张在作业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确诊为右桡骨开放性破坏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害,于本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医治,出院后在家疗养,伤愈后,本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担任看门。B县劳务差遣公司供认小张在本年2月20日受伤时两边存在劳作联系,并同意为小张处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以为自己一向为A公司供给劳作,于本年6月9日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恳求,要求A公司承当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定与小张存在劳作联系,两边就此发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裁定申述,诉请承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裁定成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述恳求。
案子分析:依据《劳作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承认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依据小张在劳作合同上的签字,能够承认与B县劳务差遣公司缔结劳作合同系小张自己实在意思表明,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束缚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缔结过劳作合同,故本委承认小张在本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作联系,对其恳求不予支撑。
本案触及问题: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一个是“实践用人单位”,需求劳作者供给服务,但为了防止管人的费事,不与劳作者直接缔结劳作合同,而是与劳务差遣安排协作,运用差遣的劳务人员;另一个是“存在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签定劳作合同,但不需求劳作者实践供给服务,而将劳作者输出到有实践需求的其他单位,往往担任办理劳作者档案,交纳社会保险,出头处理劳作胶葛等等。主张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同时必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后再签字,劳作合同关于劳作者即有权力上的保护也存在行为上的束缚,不要视缔结劳作合同为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