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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2:13
一 导论1997年11月16日晚11点至11点40分,一艘停靠在香港清水湾锚地等候转船运送的驳船,遭窃贼偷盗,成果七个内装五颜六色显像管(货值近60万美元)的集装箱被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在数量或件数一栏载明:每个集装箱内装32箱。总数为256箱;注明为“托运人自装自计”;而在由承运人批注的货品数量栏内仅载明七个集装箱;提单适用法令条款规矩本提单适用韩王法令或由承运人挑选适用英王法;承运人应按七件仍是应按256件核算单位职责约束?驳船东是否有权建议提单规矩的单位职责约束?被告的补偿限额是否应限于单位职责限额?1船东、承运人职责约束由来已久。早在16世纪,为鼓舞人们出资航运业,西欧已有法规赋予船东职责约束;其意图在于维护承运人防备未发表之高价货品之危险,建立一种规范的职责水平,以便其能供给共同的,廉价的运费。21882年利物普流转的提单上已规矩了单位补偿限额不超越100英镑。3《海牙规矩》第四条五款规矩:“不管承运人或船只,对货品或与货品有关的灭失或损坏,于每件或每单位超越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钱银时,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随后各国在供认或同意、参加《海牙规矩》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时,再依据其时100英镑所代表的黄金价值转换成本国钱银。例如,美国500美元、加拿大500加元、澳大利亚200澳元、印度100镑、日本100000日元、台湾3000元、我国700元(其时中远提单规矩)比利时17500法郎、德国1250马克、瑞士2000瑞郎、挪威1800KRONER、西班牙5000PESETA、希腊8000DRACHMAS、但是多年来的通货膨胀及各国钱银值开展的不平衡,导致承运人单位职责约束相差数十倍乃至近百倍之多,与货方实践遭受的丢失及立法者的原意相去甚远。1950年8月在英国海事法令协会建议下,英国的货主、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船东的安排曾达到一个黄金条款协议,抛弃以金价作为规范,将单位责限由100镑进步到200镑;1977年又进步至400镑,但该协议仅是个正人协议,无法令约束力。法庭无法强制履行。1988年5月31日,该黄金条款协议停止。(是年英国上议院作出了闻名的THE ROSE案的终审断定:承认《海牙规矩》所指之100英镑是指金价而非指纸币,从而在英美法令体系下已成定论。)国际社会关于通货膨胀带来的钱银贬值问题亦规划了相应的体系。二战后有朋加雷法郎(后被SDR替代)以防通货膨胀;1968年《威斯比规矩》又以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2.5金法郎取而代之;国际钱银基金安排于1969年7月28日创设特别提款权,规矩每一SDR等于0.888671克之纯金。1974年7月1日引进规范栏方法决议SDR的价值;初以16种后以5种钱银即:美元、德国马克、英镑、法王法郎、日元决议SDR价值;创设SDR之意图在于以为SDR的价值比黄金市价的动摇更趋于隐定。并于1979年通过了《特别提款权议定书》但是这一方针与其规划者的初衷相去甚远。泰利教授在其“《海牙规矩》、《威斯比规矩》、《汉堡规矩》中关于承运人对货品灭损的单位补偿职责限额的比较剖析”一文,对SDR体系亦提出了激烈的批判。4此外,比如:何为‘每件’、‘每单位’?集装箱,托盘及其它集装运送货品的设备怎么核算单位责限?长期以来困扰着船东、货主、保险人;法官们亦有不少颇值玩味的判辞,但国内好像没有引起注重,本文拟结合英美有关判例,讨论下述问题:①100英镑之单位职责限额应怎么计价?②集装箱运送应怎么计件?③谁有权建议单位职责约束?(喜玛拉雅条款)④单位职责约束的总额?二 、怎么确认100英镑单位职责限额?大陆学者在论说《威斯比规矩》和《汉堡规矩》时,简直均以为因为《海牙规矩》侧重维护船东利益,所举首要比如之一就是100英镑进步至666.7SDR,再进步到835SDR;5好像没有一位提及该100英镑是指金价仍是纸币的。实践上,早在70年代印度最高法院首开先河,承认100英镑是指金价而非指纸币;孟加拉国最高法院于1981年4月在Norway and Asia Lines v.Adamjee Jute Mills Ltd案中断定:《海牙规矩》四条五款之100英镑的意义,应与九条结合起来了解,系指100英镑黄金的价值。6接着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最高法院于1986年7月31日在Brown Boveri pty Ltd v.Baltic Shipping Co.(The “Nadezhda Kaubskaya”) 案的断定中,再次承认之;该案原告是被告签发的提单持有人,24箱电器自加纳运往悉尼,在卸货时发现货已损坏。被告辩称其职责限额不该超越100英镑,即200澳元;断定:结合第四条和第九条考虑,该100英镑应指按1924年100英镑之黄金市场价值;此问题从未在英国或澳大利亚呈现过。却是在印度首要呈现过相似的问题,结合两条解说得出的定论相同;此外,1981年在孟加拉国有两个判例遵从了该印度判例。7对此问题最具影响力的判例,是1988年7月21日英国上议院对“THE ROSES”的终审断定;该案争议焦点乃是:100英镑之约束是否金价?货主建议第4条规矩5应当与第9条榜首句结合起来解说,因而,不该解说为100镑,而应解说为100镑金价。并进一步建议1924年100镑所含黄金价值在英国已由1870年之COINAGE法所确认。而按1971之COINAGE法,每镑相当于732.238毫克纯金。他们以为金价即必定数量的黄金之价,交货日期为1984年6月1日,100镑金价所含之英镑等于6630镑,索赔钱银为肯尼亚镑约等于6941镑。船东辩称:正确的责限是按今天之100英镑纸币或折算成肯尼亚等值钱银,而不该考虑金价。第4条应按其自身来解说,而不该结合第九条。第九条自身意义不明也非特别为第四条所设;断定:条约条款的确提及金价,第九条首句非常清楚是为了阐明四条五款之100镑,其用语显着旨在阐明英镑所含黄金量。据此货主胜诉。8尔后1993年美国新泽西区域法院在Associated Metals & Minerals Co v.M/V LumbeMAC案中断定100英镑等于8486.89美元。9香港最高法院在1998年曾断定100英镑金价等于10000美元。迄今在所有的前英联邦国家及许多其它国家,均承认了这一确认,唯新加坡最高法院于1980年2月曾有过一个判例确认100英镑是指100英镑纸币即“THE VISHXAR PRATIBHA ”案。10但是,该案是在THE ROSE‘S 案之前作出断定的,且其断定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因未见原断定书,无从判别;不过,对照《海牙规矩》第四条和第九条原文,从法条解说准则,那怕仅作单纯的文义解说,也不难看出金价的解说合情合理合法。《海牙规矩》第四条第五款……’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第九条第12款:’本条约提及的钱银系黄金价值‘。这种文字表述应当说非常清楚,且合同或法规解说的准则之一乃是上下文共同;我王法院迄今没有审理此类争议,已然国际上尚有为数众多的国家仍履行《海牙规矩》,将来相同面对怎么确认100英镑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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