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以公司房产私自担保所得归哪个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2:45
假如公司司理私行以公司房产为别人供给担保的行为归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规则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景象。根据规则,所获得的酬劳应当归公司一切。
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超越规则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许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将公司资金假贷给别人或许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
(四)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或许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与本公司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
(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许别人获取归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事务;
(六)承受别人与公司买卖的佣钱归为己有;
(七)私行发表公司隐秘;
(八)违背对公司忠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前款规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一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超越规则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许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将公司资金假贷给别人或许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
(四)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或许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与本公司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
(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许别人获取归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事务;
(六)承受别人与公司买卖的佣钱归为己有;
(七)私行发表公司隐秘;
(八)违背对公司忠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前款规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一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