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概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3:43一、关于办理法规
现在,首要发达国家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则或法规,而是经过拟定多部法则、法规和规章来对农产品出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来进行办理。
首要,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层级性。除了由议会经过法则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作出较为准则的规则外,很多的法则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则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则和法令的方式作出。
其次,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具有多样性,别离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的不同方面。这些立法大致能够分为两种景象: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则中经过对食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然后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则如英国的《1990年食物安全法》(首要调整食物的质量和规范,制止出产、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要求的食物),美国的《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物和药品法》等;另一种就是在单一性法则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品种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则,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操控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力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则,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立法互相合作而又各有偏重,构成比较紧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法规系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供给了充沛的法则依据和法律手法。
二、关于办理形式
现在,世界各国遍及认识到食物由农产品的出产到终究用于消费是一个有机、接连的进程,对其办理也不能人为地分裂,故均着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办理。这种全程性办理不只着重要从农业投入品开端,对食物由出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办理,而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削减办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物安全进行全程性办理方面。总的来看,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首要由农业部分来担任的形式。采纳这一形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的食物安全监督办理工作本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物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部分,这种涣散的办理体制带来了功能抵触和功率低劣等问题。因而,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经过了《加拿大食物监督署法》(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决定在农业部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的食物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物监督署(类似于我国部委办理的国家局或许部下事业单位),一致担任加拿大食物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维护的监督办理工作。加拿大食物监督署担任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查看、动植物和食物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备查看和标签查看,真实完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办理。德国于2001年头将原由卫生部担任的食物安全办理功能交由新建立的顾客维护、食物和农业部担任。其他有关部分(首要是卫生部分)依法应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合作农业部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