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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3:39
众所周知,在交通肇事案子中,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效果无足轻重,往往具有一锤定音之效。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作为根据的一种,在刑事诉讼根据的分类中究竟归于哪一种?是一般书证仍是判定结论,或是其他?实践中,人们对此知道纷歧,但大都定见倾向于职责承认书仅仅一种书证,不是判定结论。笔者也赞同此定见。
怎样才能进步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根据效能
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作为一种书证,其不同于其它书证之处就在于其承认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所记载的内容是违章情节、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别两边的职责。其结论性定见恰恰是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环。因而,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虽然不是判定结论,但由于其承认主体的特殊性及记载内容的专门性,其关于科罪量刑的效果与判定结论又简直处平等重要方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职责书的承认,还存在有一些误区,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肇事案子审理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已然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子无足轻重,那么,怎么进步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根据效能,使交通肇事案子的审理更为客观、公平,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1、主张将公安机关的事端职责处理行政功能与刑事侦办功能别离,建立独立的交通事端职责承认组织,将其类似于公安伤情判定组织的设置,承认专门的事端职责处理人员,严厉事端职责处理人员资历,使此类人员不再参与侦办作业,防止因介入侦办而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然后使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承认更为客观和公平。
2、主张引进行政诉讼救助机制,以补偿公安复议机制的缺乏。2004年5月1日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公安管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测、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承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决议,强调了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根据的性质,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公安详细行政行为的特色。
3、公安机关在承认交通事端职责时,应防止损害结果及民事补偿的先入为主,并扫除由此带来的搅扰,而应单纯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的承认动身,由专门的事端职责处理人员参与,客观地作出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何况,本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职责强制稳妥法令》,该法令承认了被业界称为无过错补偿的补偿准则。在法令第21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发作道路交通事端职责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强制稳妥法令的出台,可以说是对交通事端职责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很好维护,这也使得公安交通部分在对交通事端作出职责承认时,必须严厉根据现场现实状况,客观作出职责承认,而不该过多从安慰受害方考虑,对事端职责作出有失公允的承认。
4、检、法两家应正确看待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根据效能,加大对事端职责书的检查力度。已然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仅仅一种书证,其与判定结论比较,其客观性要弱的多,其效能也低的多。现实上,对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其间因果关系的承认,是检查此类案子的重要内容,也是法令赋予的职权。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职责承认书作出检查,判别职责承认书的有用、无效。因而,作为检、法两家办案部分,在处理交通肇事案子时,应加强事端承认书的根据认识,然后加大对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检查力度,勇于向事端职责承认书怀疑,保证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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