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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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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安排和公证员依法实行职责,防备胶葛,保证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遵循法令,坚持客观、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全国树立我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当地公证协会。我国公证协会和当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证协会规章由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存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安排,依据规章展开活动,对公证安排、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法规矩对公证安排、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辅导。
  第二章公证安排
  第六条公证安排是依法树立,不以盈利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当民事职责的证明安排。
  第七条公证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准则,能够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许市辖区树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能够树立一个或许若干个公证安排。公证安排不按行政区划层层树立。
  第八条树立公证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展开公证事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树立公证安排,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矩程序赞同后,颁布公证安排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安排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的公证员中推选发作,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一条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处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承继;
  (三)托付、声明、赠与、遗言;
  (四)产业切割;
  (五)招标招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联系、收养联系;
  (七)出世、生计、逝世、身份、阅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载;
  (八)公司规章;
  (九)保全依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本来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愿请求处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应当向公证安排请求处理公证。
  第十二条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公证安排能够处理下列事务:
  (一)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由公证安排挂号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言、遗产或许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令事务文书;
  (五)供给公证法令咨询。
  第十三条公证安排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三)以诽谤其他公证安排、公证员或许付出回扣、佣钱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事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五)违背规矩的收费规范收取公证费;
  (六)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矩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证安排应当树立事务、财政、财物等管理准则,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树立执业差错职责追查准则。
  第十五条公证安排应当参与公证执业职责稳妥。
  第三章公证员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契合本法规矩的条件,在公证安排从事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依据公证事务需求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公证安排的设置状况和公证事务的需求核定公证员装备计划,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纪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正正派,遵纪守法,品德杰出;
  (四)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安排实习二年以上或许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令作业阅历并在公证安排实习一年以上,经查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作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许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查看、法制造业、法令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现已离开原作业岗位,经查核合格的,能够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成心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撤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契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请求,经公证安排引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布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循作业道德,依法实行公证职责,保存执业隐秘。
  公证员有权取得劳动酬劳,享用稳妥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去职务、申述或许指控;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革职或许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安排执业;
  (二)从事有酬劳的其他作业;
  (三)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好坏联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
  (九)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矩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革职:
  (一)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许因健康原因不能持续实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处理公证,能够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许现实发作地的公证安排提出。
  请求处理触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处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能够适用前款规矩。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托付别人处理公证,但遗言、生计、收养联系等应当由自己处理公证的在外。
  第二十七条请求处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安排照实阐明请求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供给实在、合法、充沛的证明资料;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的,公证安排能够要求弥补。
  公证安排受理公证请求后,应当奉告当事人请求公证事项的法令含义和或许发作的法令结果,并将奉告内容记载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依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矩,别离检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请求处理该项公证的资历以及相应的权力;
  (二)供给的文书内容是否齐备,含义是否明晰,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三)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四)请求公证的事项是否实在、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安排对请求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按照有关办证规矩需求核实或许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许托付异地公证安排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帮忙。
  第三十条公证安排经检查,以为请求供给的证明资料实在、合法、充沛,请求公证的事项实在、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请求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可是,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不予处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请求处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好坏联系的;
  (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价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六)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七)请求公证的事项不实在、不合法的;
  (八)请求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回绝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矩的格局制造,由公证员签名或许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安排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收效。
  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当地,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能够制造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求在国外运用,运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安排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
  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安排应当按照规矩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安排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安排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矩移送当地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公证效能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在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
  前款规矩的债务文书确有差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安排。
  第三十八条法令、行政法规规矩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令效能的,按照其规矩。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公证安排应当撤消该公证书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差错的,公证安排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安排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止执业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诽谤其他公证安排、公证员或许付出回扣、佣钱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事务的;
  (二)违背规矩的收费规范收取公证费的;
  (三)一起在二个以上公证安排执业的;
  (四)从事有酬劳的其他作业的;
  (五)为自己及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及近亲属有好坏联系的公证的;
  (六)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安排给予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分;对公证员给予正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中止执业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实在、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吞、移用公证费或许侵吞、偷盗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许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许个人隐私的;
  (六)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因成心犯罪或许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应当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形成丢失的,由公证安排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公证安排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与公证安排因补偿发作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许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别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违背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供给虚伪证明资料,骗得公证书的;
  (二)使用虚伪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假造、变造或许生意假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安排印章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的规矩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矩,处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拟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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