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超过时效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3:12劳作胶葛 超越时效被驳回
申述时效已过,裁定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判决。李某仍不服裁定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同劳作争议胶葛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原告李某在2007年4月2日开端供职于某公司,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向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一向存在现实劳作联系。2008年2月份公司停发原告薪酬,3月底原告得知后,便电话问询公司老总,老总通知原告不要来上班了,两边免除劳作联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书面传真一份文件要求公司补发薪酬、奖金等各项损失计13645元,但一向未给与补偿。所以,2009年10月13日,原告便向裁定部分请求裁定,要求补发薪酬、补缴社会保险、补偿一个的薪酬和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两倍薪酬等。10月14日,裁定委员会以原告请求超越裁定申述时效为由决议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告以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向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实际上两边一向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公司私行免除劳作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合计11850元。
被告以为,公司未收到原告的传真,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力,且原告请求劳作裁定经裁定委员会判决;以原告超越申述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在2008年3月底时知道其被免除劳作联系,其权力遭到损害,裁定时效时刻开端核算。同年7月23日又向公司主张过薪酬、奖金等补偿,裁定时效中止,裁定时效应从该日之后从头核算。原告称之后屡次打电话要求公司付出各项补偿的定见并未供给相关依据支撑,不予认定。原告本应从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向提起裁定,但其直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裁定,其请求已超越裁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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