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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我国境内发行并流通的股票,能否在我国转让交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8:39

未在我国境内发行并流转的股票,能否在我国转让生意
关键词:非境内流转股票,股权转让,协议效能
案子称号:北京X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法院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和生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则,即证券生意当事人依法生意的证券,有必要是依法发行并交给的依据。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生意。本案中,陈某等与北京人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所涉的股票为注册在8群岛的0公司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该股票系未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或以其他方法在境内流转的股票,应属制止在境内生意。陈某等与?公司等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关于以转让X股票冲 抵两边转让股权价款部分的约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则, 应确定无效,该部分约好应中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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