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1:06有关土地承揽合同改动事例
【案情】
俞某系某村乡民,1996年3月26日,其与某村乡民委员会签定一份团体土地承揽经营合同,合同约好:俞某承揽该村土地九亩,承揽期限为15年,自1996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合同还对两边其他权力责任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后,两边均按合同约好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后在1999年该村为呼应国家方针对村团体一切的土地进行更新改造,此改造触及该村35户乡民所承揽的土地,其间,触及对俞某承揽的九亩土地进行挖沟设渠。该村举行乡民团体会议并作出调整抉择,将该村一切的其它机动土地依照原合同确认的亩数发包给因改造土地而被占用原承揽土地的该村35户乡民,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赞同。一起乡民团体会议还决议对该35户乡民减收必定的承揽款以补偿因地力下降给其造成对经济损失。
【不合】
在本案中,俞某以为其与某村签定对土地承揽合同期限为15年,且其已在该承揽土地上播种来三年,而某村在没有征求其赞同的状况之下,私行调整土地方位,本来的土地承揽合同联系已被改动,此系某村单独对合同的免除。
某村以为其对该村一切的土地进行调整改造是为了呼应国家方针要求,而按原承揽合同确认的亩数从头发包别的土地给包含俞某在内的35户乡民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契合相关法律规则,仅仅对原承揽合同部分内容的改动,合同的本质并未改动。
【分析】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即为土地地块方位的改动是否是对原有的土地承揽合同联系的一种改动。
一、某村乡民委员会对相关地块方位进行调整是否有必要
俞某与某村乡民委员会签定的农村土地承揽合同,内容契合相关法律规则,依法应认定为有用合同。该合同约好承揽期限为15年,是指土地承揽经营的期限,并不是指在该承揽经营期限内,作为该土地一切人的村安排不得因特别状况对该土地进行调整。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承揽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揽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承揽经营土地的农人有维护和依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使用土地的责任。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在土地承揽经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经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农村土地承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有必要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承揽合同中约好不得调整的,依照其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