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5:31
我国法令多于儿童的维护仍是比较注重的,在刑法范畴还专门规则了一个“猥亵儿童罪”。什么是猥亵儿童罪?确定这个罪名的一些条件是什么?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定书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具体介绍下。
猥亵儿童罪简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影响或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包含男童和女童)施行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能够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目标。猥亵的手法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定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茅亭村芋岭组189号。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议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议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由本院决议收监。现拘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谭凤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池俊平参与的合议庭,选用一般程序审理的办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署理书记员张旦担任记载。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陈**施行淫秽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违法事实和罪名均无贰言。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自家沙发上歇息时,责怪在家游玩的儿子陈某某(5岁)与陈**(女,6岁)打扰了他,便顺手抱起在茶几边游玩的陈**,用手从陈**后背刺进其臀部,恶作剧式摸着陈**的臀部责怪她打扰了其歇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头脑中显现平常阅读的淫秽图片的景象,便发生猥亵陈**的想法以满意自己的性欲,随后将手从陈**的臀部中心方位伸向其阴部方位,并用手指在陈**的阴部外侧与内侧左右来回抠摸,直到陈**喊痛时,被告人陈某某才将陈**放下,导致陈**外阴部伤害。经湘潭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判定,陈**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署理人补偿丢失费用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说;证人罗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贮存的相片;湘潭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潭法验字(2015)法鉴字第664号人体损害程度判定意见书;体谅书;收条;被害人陈某病历材料;人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阐明等依据。
以上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陈**施行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赏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署理人补偿了丢失费用2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分。为维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的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15日,即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猥亵儿童罪的一些介绍了,现如今猥亵儿童罪现已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了,只要是有关儿童的维护咱们就应该要进行到底,咱们发现有关违法分子也要进行告发。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猥亵儿童罪简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影响或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包含男童和女童)施行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能够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目标。猥亵的手法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定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茅亭村芋岭组189号。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议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议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由本院决议收监。现拘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谭凤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池俊平参与的合议庭,选用一般程序审理的办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署理书记员张旦担任记载。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陈**施行淫秽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违法事实和罪名均无贰言。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自家沙发上歇息时,责怪在家游玩的儿子陈某某(5岁)与陈**(女,6岁)打扰了他,便顺手抱起在茶几边游玩的陈**,用手从陈**后背刺进其臀部,恶作剧式摸着陈**的臀部责怪她打扰了其歇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头脑中显现平常阅读的淫秽图片的景象,便发生猥亵陈**的想法以满意自己的性欲,随后将手从陈**的臀部中心方位伸向其阴部方位,并用手指在陈**的阴部外侧与内侧左右来回抠摸,直到陈**喊痛时,被告人陈某某才将陈**放下,导致陈**外阴部伤害。经湘潭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判定,陈**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署理人补偿丢失费用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说;证人罗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贮存的相片;湘潭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潭法验字(2015)法鉴字第664号人体损害程度判定意见书;体谅书;收条;被害人陈某病历材料;人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阐明等依据。
以上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满意性欲为意图,用性交以外的办法对儿童陈**施行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赏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署理人补偿了丢失费用2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分。为维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的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15日,即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猥亵儿童罪的一些介绍了,现如今猥亵儿童罪现已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了,只要是有关儿童的维护咱们就应该要进行到底,咱们发现有关违法分子也要进行告发。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