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可不可以同时在二家公司供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3:26
申请人李立坡(以下简称李立坡)恳求与被申请人北京正方建造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方监理公司)承认劳作联系,并要求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加班费等劳作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裁定员贾迪独任审理。经揭露开庭审理,李立坡之托付代理人蔡长昆、正方监理公司之托付代埋人孙承继、范其勋到庭参加了裁定活动,本案现己审理完结。
李立坡诉称:我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作业,担任土建监理工程师,月薪酬3000元。在此期间,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未给申请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以未签定劳作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并要求补偿,两边为此共同洽谈未果。据此提出如下裁定恳求:1、恳求承认两边在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2、恳求被申请人付出l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的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6500元;3、恳求被申请人付出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社会保险补偿金20256元;4、恳求被申请人付出周六、日加班费143448.27元。
正方监理公司辩称:
一、李立坡要求承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劳作联系,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我公司以为,这期间李立坡现实上己经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签定具有劳作联系存续的劳作合同和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同一天又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有劳作合同。根据劳作法令和注册建筑师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则,李立坡与我公司是不能违法签定劳作合同的,即便签有劳作合同,依照法令规则也是无效劳作合同,或许只能确定为劳务合同联系。李立坡要求在同一时期内建议确定并承认两家用人单位与其一起存在劳作联系,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二、李立坡要求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定补偿金,没有现实根据,应当予以驳回。由于李立坡与我公司没有现实上和书面上的劳作合同联系,其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李立坡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续劳作合同期间,隐秘其受聘于另一单位的客观现实,曾要求我公司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后经我公司到大兴区建委等有关单位查询发现,李立坡现已供职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定有劳作合同,遭到回绝。关于李立坡强烈要求在我公司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两边口头约好,依照劳务联系对待,我公司己经准时、足额付出了劳作酬劳。现在李立坡建议所谓的补偿金,适用法令过错,也不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规则,其恳求补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三、社会保险补偿金付出给个人,没有现行法令根据,也不属于劳作裁定规模。社会保险因《劳作法》第100条和有关法规均有强制性规则,应由劳作行政部门等相关经办组织统辖,不属于劳作裁定处理的规模。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是法令赋予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则责任,在劳务合同联系中,法令暂时没有要求合同两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则。至于“社会保险金”一词,以及将其付出给社会保险中心以外的人。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则。四、关于加班费的付出问题。我公司己与李立坡达到口头协议,根据李立坡所供给的劳务作业,我公司已向其逐月、准时、足额付出了劳作酬劳,现不欠劳务薪酬。李立坡要求加班费毫无现实根据,对其凭空想象和要求,我公司不予认可。一起咱们以为,因劳务联系发作的酬劳胶葛,不属于劳作裁定处理规模,恳求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我公司与李立坡没有劳作联系,也不存在拖欠劳务酬劳薪酬和加班费等遗留问题。李立坡提出的各种裁定诉求,咱们以为这是李立坡对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的一种混杂和误读。李立坡的建议缺少法令和现实根据,恳求裁定委依法驳回。
经查:李立坡称其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作业,2009年10月16日向正方监理公司邮递了《免除劳作合同及要求补偿的通知书》,以正方监理公司未与其缔结劳作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则付出加班薪酬为由要求与正方监理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付出相应补偿。正方监理公司对李立坡供给的《北京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资历评定申报表》复印件不予认可,一起表明李立坡邮递的通知书已收到,但建议该公司与李立坡不存在劳作联系,并供给了如下根据:1、李立坡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二级注册建造师改变注册申请表,3、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协议书,5、李立坡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作合同书,6、李立坡2009年1月至9月薪酬条,7、《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证明李立坡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根据相关规则,不得一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许执业,李立坡2009年7月2O日前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签有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7月20日其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故李立坡与正方监理公司不存在劳作联系。李立坡表明正方监理公司供给的根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薪酬条亦不予认可,建议其在正方监理公司作业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付出加班薪酬。
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陈说、庭审笔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改变注册申请表、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协议书、劳作合同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等佐证。
本委以为:李立坡于2008年6月25日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其时受聘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2009年7月20日,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同日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I9日止,2009午7月31日,其聘任企业改变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劳作者能够在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不形成影响的情况下,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但根据《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则》、《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则,注册建造师不得一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故自2008年6月25日起,李立坡作为注册建造师,与正方监埋公司不存有劳作联系,李立坡建议其1999年4月进入正方监理公司作业,缺少有用根据,本委不予采信。李立坡要求承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与正方监理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恳求,无现实根据,本委不予支撑,其根据劳作联系建议的其他裁定恳求,本委亦不予支撑。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则,现裁块如下:
驳回李立坡的悉数裁定恳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逾期不申述,本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文中姓名为化名)
李立坡诉称:我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作业,担任土建监理工程师,月薪酬3000元。在此期间,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未给申请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以未签定劳作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并要求补偿,两边为此共同洽谈未果。据此提出如下裁定恳求:1、恳求承认两边在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2、恳求被申请人付出l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的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6500元;3、恳求被申请人付出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社会保险补偿金20256元;4、恳求被申请人付出周六、日加班费143448.27元。
正方监理公司辩称:
一、李立坡要求承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劳作联系,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我公司以为,这期间李立坡现实上己经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签定具有劳作联系存续的劳作合同和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同一天又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有劳作合同。根据劳作法令和注册建筑师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则,李立坡与我公司是不能违法签定劳作合同的,即便签有劳作合同,依照法令规则也是无效劳作合同,或许只能确定为劳务合同联系。李立坡要求在同一时期内建议确定并承认两家用人单位与其一起存在劳作联系,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二、李立坡要求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定补偿金,没有现实根据,应当予以驳回。由于李立坡与我公司没有现实上和书面上的劳作合同联系,其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李立坡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续劳作合同期间,隐秘其受聘于另一单位的客观现实,曾要求我公司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后经我公司到大兴区建委等有关单位查询发现,李立坡现已供职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定有劳作合同,遭到回绝。关于李立坡强烈要求在我公司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两边口头约好,依照劳务联系对待,我公司己经准时、足额付出了劳作酬劳。现在李立坡建议所谓的补偿金,适用法令过错,也不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规则,其恳求补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三、社会保险补偿金付出给个人,没有现行法令根据,也不属于劳作裁定规模。社会保险因《劳作法》第100条和有关法规均有强制性规则,应由劳作行政部门等相关经办组织统辖,不属于劳作裁定处理的规模。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是法令赋予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则责任,在劳务合同联系中,法令暂时没有要求合同两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则。至于“社会保险金”一词,以及将其付出给社会保险中心以外的人。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则。四、关于加班费的付出问题。我公司己与李立坡达到口头协议,根据李立坡所供给的劳务作业,我公司已向其逐月、准时、足额付出了劳作酬劳,现不欠劳务薪酬。李立坡要求加班费毫无现实根据,对其凭空想象和要求,我公司不予认可。一起咱们以为,因劳务联系发作的酬劳胶葛,不属于劳作裁定处理规模,恳求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我公司与李立坡没有劳作联系,也不存在拖欠劳务酬劳薪酬和加班费等遗留问题。李立坡提出的各种裁定诉求,咱们以为这是李立坡对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的一种混杂和误读。李立坡的建议缺少法令和现实根据,恳求裁定委依法驳回。
经查:李立坡称其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作业,2009年10月16日向正方监理公司邮递了《免除劳作合同及要求补偿的通知书》,以正方监理公司未与其缔结劳作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则付出加班薪酬为由要求与正方监理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付出相应补偿。正方监理公司对李立坡供给的《北京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资历评定申报表》复印件不予认可,一起表明李立坡邮递的通知书已收到,但建议该公司与李立坡不存在劳作联系,并供给了如下根据:1、李立坡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二级注册建造师改变注册申请表,3、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协议书,5、李立坡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作合同书,6、李立坡2009年1月至9月薪酬条,7、《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证明李立坡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根据相关规则,不得一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许执业,李立坡2009年7月2O日前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签有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7月20日其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故李立坡与正方监理公司不存在劳作联系。李立坡表明正方监理公司供给的根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薪酬条亦不予认可,建议其在正方监理公司作业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付出加班薪酬。
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陈说、庭审笔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改变注册申请表、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协议书、劳作合同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等佐证。
本委以为:李立坡于2008年6月25日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其时受聘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2009年7月20日,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修工程公司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同日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I9日止,2009午7月31日,其聘任企业改变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劳作者能够在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不形成影响的情况下,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但根据《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则》、《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则,注册建造师不得一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故自2008年6月25日起,李立坡作为注册建造师,与正方监埋公司不存有劳作联系,李立坡建议其1999年4月进入正方监理公司作业,缺少有用根据,本委不予采信。李立坡要求承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与正方监理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恳求,无现实根据,本委不予支撑,其根据劳作联系建议的其他裁定恳求,本委亦不予支撑。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则,现裁块如下:
驳回李立坡的悉数裁定恳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逾期不申述,本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文中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