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2:24
2005年9月12日22时左右,王某驾驭摩托车与陈某驾驭的一般卡车发作磕碰,致王某受伤。当日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医治,同年9月26日出院,确诊为:右枕顶硬脑膜外血肿,出院医嘱:定时复查。2005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王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陈某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恳求调停。2006年3月26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的最终一次门诊。2007年3月13日王某向法院初次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陈某依法补偿其因事端所造成的屡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丢失合计59350元。被告陈某答辩称,王某申述前从未向被告建议过权力,亦未恳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停,其申述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恳求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某申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补偿胶葛领域中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要通过公安交警部门调停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停完结,并送达调停完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向没有宣布调停完结书,原告申述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定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补偿类胶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医治完结时。王某进行最终一次门诊时是2006年3月26日,其于2007年3月13日申述,没有超越人身损害补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定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补偿胶葛,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为王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医治,伤情显着。两边未要求公安部门调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王某受伤当日,即2005年9月12日。王某于2007年3月13日申述,其建议的2006年3月13日前发作的各项丢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关于2006年3月12日后发作的丢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撑。
[分析]
衢州律师以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王某受伤害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第一种定见不符合法令规则。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调停不是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端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当事人未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恳求调停,不可能获得调停完结书,也不存在以交警部门送达调停完结书的次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说法。
第二种定见也不符合法令规则。《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32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4条均规则,对交通事端致伤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恳求公安交警部门调停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开端。《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5条的规则,公安交警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医治完结”仅为交警部门调停开端的根据,而非诉讼时效开端的核算根据。且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均未恳求交警部门调停,假如恳求调停又未能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核算点并不是医治完结,而是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次日;假如达到调停协议后未按协议实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假如还有相关问题,请在线咨询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回答或许电话咨询027-85881208.我国法令门户网站http://www.tingsonglaw.com/听讼网。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某申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补偿胶葛领域中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要通过公安交警部门调停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停完结,并送达调停完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向没有宣布调停完结书,原告申述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定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补偿类胶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医治完结时。王某进行最终一次门诊时是2006年3月26日,其于2007年3月13日申述,没有超越人身损害补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定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补偿胶葛,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为王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医治,伤情显着。两边未要求公安部门调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王某受伤当日,即2005年9月12日。王某于2007年3月13日申述,其建议的2006年3月13日前发作的各项丢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关于2006年3月12日后发作的丢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撑。
[分析]
衢州律师以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王某受伤害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第一种定见不符合法令规则。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调停不是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端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当事人未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恳求调停,不可能获得调停完结书,也不存在以交警部门送达调停完结书的次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说法。
第二种定见也不符合法令规则。《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32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4条均规则,对交通事端致伤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恳求公安交警部门调停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开端。《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5条的规则,公安交警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医治完结”仅为交警部门调停开端的根据,而非诉讼时效开端的核算根据。且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均未恳求交警部门调停,假如恳求调停又未能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核算点并不是医治完结,而是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次日;假如达到调停协议后未按协议实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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