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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可借鉴外国经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8:49
跟着大众法令意识的进步,我国有关劳作胶葛的案子也逐年添加,但我国劳作争议胶葛处理程序的缺少给司法实践及劳作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劳作争议处理准则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其绵长的前史开展中逐渐趋于完善。现在,简直一切的工业化国家均树立了此项准则。齐备且有用的劳作争议处理准则,能够使劳资两边之间发作的对立和抵触得到及时化解或缓解,这是各国政府考虑并开展劳作争议处理准则的根本起点和意图。西方首要工业化国家工业兴旺,劳资抵触前史悠久,积累了丰厚的处理争议的经历。而我国现行的劳作争议处理程序还存在许多缺少,不利于劳作争议的有用处理。咱们应该研讨国外或区域一些先进的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以改进我国处理程序中的缺少。我以为能够学习一下国外的经历。一、我国劳作争议处理程序《劳作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调停、裁定、提申述讼,也能够洽谈处理。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从现在的法令规则来看,劳作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四条:宽和、调停、裁定、诉讼。宽和,即当事人两边自行洽谈,达到处理劳作争议的协议,协议的达到和实施完全赖两边的自愿、自觉。调停,即在第三人掌管下,通过压服、劝导,使劳作争议在当事人两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处理。调停一般指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裁定,指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对当事人恳求处理的劳作争议依法判定。劳作争议裁定经一方当事人恳求即可发动,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赞同为条件,是一种强制裁定。诉讼,指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并由人民法院按法令规则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定的活动。宽和和调停是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及自觉实施协议内容的处理争议方法,完全由两边当事人自愿挑选,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裁定和诉讼是以公权力处理争议的二种方法,裁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二、我国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现行的劳作法规设置了许多途径来处理劳作争议,但现行处理程序对劳作者来说并不尽善尽美,有许多问题值得反思。(一)调停准则形同虚设。调停是调整劳作联系和保护劳作权益的重要手法,联系到劳作联系和和谐社会安稳。按法令规则,用人单位能够树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劳作争议。但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树立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树立了的也或因被用人单位操控而使劳作者对其失掉信赖,或因争议处理的法令程序对用人单位过分有利而使其不赞同调停,真实通过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处理的劳作胶葛少之又少,调停准则形同虚设。(二)强制裁定违反了裁定自愿”的传统裁定立法准则。裁定是指争议两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人作出公平的判定。裁定的根本准则便是自愿,即是否裁定由当事人自愿挑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力的处置,只需劳作争议两边当事人在争议发作前或发作后取得了关于裁定的共赞同思表明,裁定组织方可受理。我国《合同法》及《裁定法》对经济争议、民事争议的裁定选用的都是当事人自愿准则,而现行劳作争议中实施的却是强制裁定的准则,只需一方当事人递交了恳求书,劳作裁定组织即可立案,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赞同。因为裁定强制准则的约束,当事人往往无法直接得到法院的救助,即便在他不信赖裁定组织的条件下也有必要承受裁定,不然就丧失了向法院寻求救助的权力。这从法理方面来说是缺少依据的。(三)现行的体系导致劳作争议胶葛处理进程程序多、周期长、损害了劳作者的权益。现在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准则。一裁”,即劳作裁定;两审”,即申诉人不服劳作裁定部分的判定,可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对一审法院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还能够在收到判定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期限为两个月,案情杂乱可延伸1个月。法院审理一审案子审限6个月,通过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二审案子审限3个月,通过院长同意能够延伸3个月。通过上级法院同意还能够延伸3个月。由此可见,一件劳作争议案子不超审限都要通过11个多月才干有终究成果。假如劳作争议中牵涉到工伤确定则问题变得愈加杂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应当填写《工伤确定恳求表》,并提交劳作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的规则,也便是说工伤确定须提交劳作联系的证明。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劳作合同,而用人单位又不供认两边的劳作联系,则劳作者须先走一裁两审”之路承认劳作联系,再加上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审限延期等工作,则一件劳作争议案子至少要二到三年才会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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