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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2:52

本案要旨:依据稳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意外损害稳妥归于人身稳妥,不适用财产稳妥中的“丢失补偿准则”。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从施行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取得侵权补偿后,依然能够向稳妥人建议稳妥理赔,稳妥人不得以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现已取得侵权补偿为由回绝实行稳妥理赔职责。
原告:骆某某,男,汉族,1999年10月6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学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李家镇某村某组。
法定代理人:骆某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址同原告,系骆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址同原告,系骆某某之母。
托付代理人:吴承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某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居处: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号××大厦×楼。
负责人:李某,该支公司司理。
案由:人身稳妥合同纠纷。
原告于2007年9月1日入学时在被告处投保中华学生、幼儿意外损害险,稳妥金额10000元;附加意外损害医疗稳妥,稳妥金额2500元;附加住院医疗医疗稳妥,稳妥金额10000元。稳妥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原告交纳稳妥费30元。2008年3月28日7时许,原告上学途中,在318国道1861公里加10米(小地名“乌龟包”)处遭贺某某驾驭的牌号为渝BC6×××的大卡车压伤右腿及右手,随即被送往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住院医治,于2008年6月2日原告出院,共住院66天,用去医疗费16126.76元。另,2008年4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本次事端职责作出事端确定书,确定骆某某与驾驭员贺某某对本次事端负平等职责,万州区渝东司法判定中心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判定,判定骆某某右下肢毁损害行右下肢踝关节以上小腿截肢的伤残程度系六级伤残,右肱骨小头撕脱性骨折和尺骨冠状突骨折的伤残程度均为十级伤残,司法判定中心还对假肢装置修理及再管理费用等进行了判定。因补偿问题洽谈未果,骆某某于2008年6月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闯祸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闯祸车主何某及车辆挂靠单位重庆某某运送有限公司提出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之诉,经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定,判定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偿骆某某12万元;闯祸车辆车主何某及重庆某某运送有限公司连带补偿骆某某8.6255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定现已收效。原告住院医疗费等已由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我国××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公司付出,原告医治的相关收据原件被何某用于其商业三者险理赔。2008年9月,原告凭医院盖章认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每日费用清单等依据向被告恳求稳妥理赔,被告对原告的残疾稳妥金5000元依照稳妥合同予以补偿,对医疗费则以没有提交相关原始发票且已由职责方补偿为由,回绝补偿和认可。而依据原告投保的中华学生、幼儿意外损害险及附加险条款核算,被告除赔付原告除残疾稳妥金外还应当赔付医疗稳妥金12500元。原告代理律师吴承康以为,原告其现已向被告充沛证明了原告因交通事端受伤并用去医疗费16126.76元的现实,相关收据虽为复印件,但医院已加盖印章证明发票事实,又有医院每日费用清单等依据与之印证,足以确定。被告以格局条款要求投保人提交收据原件,并以原告方已由交通事端职责方补偿为由,回绝补偿和认可原告的丢失,其建议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33期)刊载“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稳妥有限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定与被告持相同抗辩理由的稳妥公司败诉,最高人民法院用公报加以登载,标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例的支撑,对本案具有指导意义。据此,原告遂于2008年10月申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稳妥金补偿金12500元并承当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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