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7:28
偷盗罪在任何国家都是案发率最高的国家,在我国也不破例。我国对偷盗罪的量刑包括了从操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一切刑种。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则,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虽然未遂犯与既遂犯法定刑原则上相同,但现行刑法的法定刑起伏规模仍是比较大的,对未遂犯的处分完全能够轻于既遂犯,在实践中一般也是轻于既遂犯,减轻处分的实例也不少。因而既遂仍是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起伏。而对偷盗既遂与未遂的精确差异与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向有多种规范。
关于偷盗罪的既遂规范,理论上有触摸说、藏匿说、搬运说、失控说、操控说、失控加操控说、失控或操控说等。触摸说是指行为人的手触摸到偷盗罪的行为目标时便是既遂。藏匿说是指行为人将资产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便是既遂。搬运说是指行为人将资产搬运到其场所的便是既遂。上述三种学说在理论上和详细适用时均存在必定的坏处。我国刑法学界遍及认同后四种学说,即失控说、操控说、失控加操控说和失控或操控说。所谓失控加操控说是以被盗资产是否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的操控,而置于其自己实践操控之下来区别偷盗既遂与未遂。但凡现已使公私资产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的操控,而且也现已置于行为人实践操控之下的,为偷盗既遂;没有使公私资产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操控,或许一切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操控,但因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获得对公私资产的实践操控的,为偷盗未遂。有观念以为,失控说加操控说实践上等同于操控说,因为已然资产现已被行为人实践操控,那就标明失主已对资产失掉操控,很难幻想有行为人现已操控了资产而失主没有对资产失掉操控的那种状况。可见此说的侧重点依然在于行为人对资产的实践操控,与操控说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反而有弄巧成拙之嫌。”笔者对此也有同感,从这个视点去剖析,失控加操控说实践上也能够说是操控说的翻版。而失控说或操控说则能够确认是失控与操控说的总和。因而,现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偷盗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之争,实践上依然能够归结为失控说与操控说之争。
终究失控说和操控说何者更能精确地界分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呢?首先从操控说来看,操控说是指被偷盗资产置于行为人的实践操控下是才建立既遂。偷盗案子中行为人对资产的操控和失主对资产的失控在大多数景象下是共同的。在这种景象下,无论是用操控说或失控说来解说某行为构成偷盗既遂或未遂均是可行的。可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这种状况,即虽然失主已对资产失掉了操控,但行为人却并未实践操控资产,比方行为人在房间内盗得资产后,将其扔出窗外,计划出门后再到楼下捡取,刚好让通过楼下的路人拾得并带走,司法实践中多以既遂确认。此刻运用操控说进行解说明显力不从心。失控说是指只需被害人损失了对自己资产的操控,不论行为人是否操控了该资产,都应当确认为偷盗既遂。因为偷盗行为是否危害了别人产业,不是必定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操控了产业,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损失对自己的产业的操控。行为人是否操控了产业,不能改动被害人的产业实践上受危害的现实。相同是上述行为人在房间内盗得资产后,将其掷出窗外,计划出门后再到楼下捡取,刚好让通过楼下的路人拾得并带走的行为用失控说确认为偷盗既遂就能够得到很合理的解说。因为虽然行为人过后没能捡回了该资产,被害人的产业遭到实践危害的不会发生变化,理应确认为违法既遂。
依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则,现已着手实施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意图的是违法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违法未达到意图,是指违法行为没有具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某一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即违法行为没有具有详细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从偷盗罪的违法构成来看,相同也是包括违法客体、违法客观要件、违法主体和违法片面要件四个部分。而精确差异偷盗既遂与未遂的要害取决于违法构成要件中的违法客体,在于确认某一现已着手的偷盗行为终究是否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的行为。刑法的意图是为了维护法益,偷盗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或合法占有权,即产业一切人或占有人对自己一切或占有的产业享有的各项权力。假如违法行为人的偷盗行为已使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或占有权遭到了危害,则能够确认为偷盗既遂,反之,则应确认为偷盗未遂,而不应当以行为人终究占有了所偷盗的资产作为既遂规范。假如将行为人终究占有了所偷盗的资产作为既遂规范,则行为人在逃离现场后隔一段时间又将资产返还,即过后返还资产”行为或行为人被捕获后被逼交出其所盗资产等均可作为违法未遂进行量刑,这明显是与司法实践相悖的,也是荒唐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称,一概以行为人实践操控资产为既遂规范的观念,过于注重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但小看了对法益的维护;过于强调了偷盗行为的方式,但小看了偷盗行为的实质”。总归,偷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侵略了产业,而不在于行为人获得了产业,因而,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基本上应是失控说,只有当被害人是否对资产失掉操控不明确而能必定行为人操控了资产时,也能够采纳操控说效果确认未遂与既遂的规范。
关于偷盗罪的既遂规范,理论上有触摸说、藏匿说、搬运说、失控说、操控说、失控加操控说、失控或操控说等。触摸说是指行为人的手触摸到偷盗罪的行为目标时便是既遂。藏匿说是指行为人将资产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便是既遂。搬运说是指行为人将资产搬运到其场所的便是既遂。上述三种学说在理论上和详细适用时均存在必定的坏处。我国刑法学界遍及认同后四种学说,即失控说、操控说、失控加操控说和失控或操控说。所谓失控加操控说是以被盗资产是否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的操控,而置于其自己实践操控之下来区别偷盗既遂与未遂。但凡现已使公私资产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的操控,而且也现已置于行为人实践操控之下的,为偷盗既遂;没有使公私资产脱离一切人或占有人操控,或许一切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操控,但因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获得对公私资产的实践操控的,为偷盗未遂。有观念以为,失控说加操控说实践上等同于操控说,因为已然资产现已被行为人实践操控,那就标明失主已对资产失掉操控,很难幻想有行为人现已操控了资产而失主没有对资产失掉操控的那种状况。可见此说的侧重点依然在于行为人对资产的实践操控,与操控说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反而有弄巧成拙之嫌。”笔者对此也有同感,从这个视点去剖析,失控加操控说实践上也能够说是操控说的翻版。而失控说或操控说则能够确认是失控与操控说的总和。因而,现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偷盗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之争,实践上依然能够归结为失控说与操控说之争。
终究失控说和操控说何者更能精确地界分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呢?首先从操控说来看,操控说是指被偷盗资产置于行为人的实践操控下是才建立既遂。偷盗案子中行为人对资产的操控和失主对资产的失控在大多数景象下是共同的。在这种景象下,无论是用操控说或失控说来解说某行为构成偷盗既遂或未遂均是可行的。可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这种状况,即虽然失主已对资产失掉了操控,但行为人却并未实践操控资产,比方行为人在房间内盗得资产后,将其扔出窗外,计划出门后再到楼下捡取,刚好让通过楼下的路人拾得并带走,司法实践中多以既遂确认。此刻运用操控说进行解说明显力不从心。失控说是指只需被害人损失了对自己资产的操控,不论行为人是否操控了该资产,都应当确认为偷盗既遂。因为偷盗行为是否危害了别人产业,不是必定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操控了产业,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损失对自己的产业的操控。行为人是否操控了产业,不能改动被害人的产业实践上受危害的现实。相同是上述行为人在房间内盗得资产后,将其掷出窗外,计划出门后再到楼下捡取,刚好让通过楼下的路人拾得并带走的行为用失控说确认为偷盗既遂就能够得到很合理的解说。因为虽然行为人过后没能捡回了该资产,被害人的产业遭到实践危害的不会发生变化,理应确认为违法既遂。
依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则,现已着手实施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意图的是违法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违法未达到意图,是指违法行为没有具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某一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即违法行为没有具有详细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从偷盗罪的违法构成来看,相同也是包括违法客体、违法客观要件、违法主体和违法片面要件四个部分。而精确差异偷盗既遂与未遂的要害取决于违法构成要件中的违法客体,在于确认某一现已着手的偷盗行为终究是否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的行为。刑法的意图是为了维护法益,偷盗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或合法占有权,即产业一切人或占有人对自己一切或占有的产业享有的各项权力。假如违法行为人的偷盗行为已使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或占有权遭到了危害,则能够确认为偷盗既遂,反之,则应确认为偷盗未遂,而不应当以行为人终究占有了所偷盗的资产作为既遂规范。假如将行为人终究占有了所偷盗的资产作为既遂规范,则行为人在逃离现场后隔一段时间又将资产返还,即过后返还资产”行为或行为人被捕获后被逼交出其所盗资产等均可作为违法未遂进行量刑,这明显是与司法实践相悖的,也是荒唐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称,一概以行为人实践操控资产为既遂规范的观念,过于注重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但小看了对法益的维护;过于强调了偷盗行为的方式,但小看了偷盗行为的实质”。总归,偷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侵略了产业,而不在于行为人获得了产业,因而,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基本上应是失控说,只有当被害人是否对资产失掉操控不明确而能必定行为人操控了资产时,也能够采纳操控说效果确认未遂与既遂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