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以股权转让方式撤资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9:16
【案情】 李某等7人于2006年元月经注册挂号建立一家运营农产品的公司。2008年4月8日,李某向公司提交陈述,称因需为父亲看病,要求从公司撤回10万元悉数股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赞同后,当即为其处理了撤资手续,一起将该股权交由其他股东收买,并对股东名册进行了改变,但未到工商部门请求股东称号改变挂号。后因为公司效益倍增,2009年末,李某以其撤资系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归于无效行为,要求康复原始股东身份。 【不合】 未经工商挂号而以股权转让方法撤资的行为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 第一种定见以为,撤资有必要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挂号。本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挂号,即让此前现已挂号的股东撤资显着违法,当属抽逃出资。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不构成抽逃出资。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首要,撤资(又名退股)并不等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建立后,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交纳出资的实在志愿,私自将出资的悉数或部分抽回的,却仍保存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诈骗性违法行为。首要景象有:将钱银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款或别人个人债款;非因运营或正常事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钱银出资;把别人的什物“借”来出资,再将它偿还本来的权利人;将已办产权搬运手续的什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贱价转让给别人。很显着,本案并没有上述景象,互相并没有诈骗的成心,李某也现已在事实上没有了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 其次,《公司法》虽规则制止抽逃出资,但一起也规则股东可依法转让其悉数或部分股权。即并不等于股东除了闭幕公司外就不能撤出公司,相反,股东仍能够经过依法转让股权的方法,让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获得其出资比例。制止股东抽逃出资,本质是制止不正当地削减公司财物,而转让股权并不会削减公司可独立分配的财物。本案中,李某的股权已由其他股东对价购买,公司财物得到了相应补足,并没因李某撤资而削减。 再次,尽管工商部门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挂号,但《公司法》已明确规则,股权转让从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发作效能,即从对内的效能上说,李某已不具有股东身份,工商改变挂号统辖的是公司对外的效能。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