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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2:20
最高人民法院辅导事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掠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掠夺罪 未成年人违法 制止令
裁判关键
对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能够依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以及制止事项与所违法行的相关程度,对其适用“制止令”。关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违法的,能够制止其在必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根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沉迷网络游戏,平常常常结伴到网吧上网,经常今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到河南省平顶山市XX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施行掠夺,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物用于上网。
裁判成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掠夺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起制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暴力要挟办法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掠夺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掠夺;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情绪较好,宋某某仍是在校学生,契合缓刑条件,决议别离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求网费而诱发了掠夺违法;二被告人长时间沉迷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违法有密切联系;假如将被告人与引发其违法的场所相阻隔,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用管束,防备再次违法;被告人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平常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制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检测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痛改前非。因而,依法判定制止二被告人在缓刑检测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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