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6:44近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盐城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唐某人民币60437.04元。
被告XX公司于2009年8月至10月建筑了坐落江苏省临海农场境内的5009公路。该路段施工规模为临海农场加油站东侧至临海农场五分场拐弯处,总长约3.2公里。2009年9月27日黄昏,原告唐某在临海农场五分场做完工后驾驭二轮摩托车回家,其由东向西途经被告所建筑5009公路路段内一座桥梁(被告施工路段只要一座桥梁)时,因被告施工形成该桥面与路面存在着一段上下距离,且被告XX公司未能在所建筑路段和该桥梁处设置显着警示标志和采纳有用安全防护办法,一起,原告本身车速过快,未能留意到桥面与路面之间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驾车失控跌倒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因补偿问题与被告交涉未果,具状本院,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受伤所形成的各项丢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挖坑、补葺装置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显着标志和采纳安全办法形成别人危害的,施工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据此规则,施工人对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负有采纳安全办法或许设置显着标志的办理职责,这种办理职责是法定职责,缘于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发作的。地上施工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采差错推定,关于施工人是否存在差错应当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即施工人要革除其补偿职责有必要确有依据证明其已设置了显着标志并采纳了安全办法。本案被告XX公司向本院举证不足以证明事端发作时其已在施工路段设置了显着警示标志和采纳了有用安全防护办法,故原告的危害成果与被告的差错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承当民事补偿,理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原告在天色渐黑途经被告建筑路途时,未能下降车速并留意调查路面情况,其对危害成果的发作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补偿职责。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