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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及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5:28

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发布施行了。修正后的《婚姻法》较本来的《婚姻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制止家庭暴力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未处理婚姻挂号者应补办挂号的规则,增设了无效婚姻准则和可吊销婚姻准则,完善了夫妻产业准则,确认了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补偿的准则。《婚姻法》的修正不仅对我国的婚姻家庭联系发生历史性的影响,并且对我国触及婚姻家庭联系的民事司法实践带来严重改变。笔者本文仅就“未处理婚姻挂号者应补办挂号”的规则的立法意图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难题略作论述。
一、《婚姻法》关于补办成婚挂号的规则及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问题
新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该条规则在清晰了成婚有必要挂号的大前提下,针对我国存在着很多未经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实际国情,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增加了“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的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则,首要是考虑到现在我国婚姻挂号准则还存在问题,尤其是在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老百姓进行成婚挂号还很不方便,还有一些当地还存在着借为婚姻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之机,搭车收费等情况,使一些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的男女,由于不归于他们本身的原因而不去进行成婚挂号。修正后的《婚姻法》清晰通知这部分人,应该补办挂号。《婚姻法》只规则了“应该补办挂号”,但怎么“补”?补的效能怎么确认?《婚姻法》都没有详细的规则,这就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榜首,没有处理成婚挂号的男女,到法院申述恳求“离婚”,人民法院是不是一概按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不做调停和洽的作业;第二,假如是一对现已补办了成婚挂号的夫妻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那么,人民法院确定他们从何时起建立夫妻联系,是从补办时起仍是从两边共同以为的“成婚”时刻起;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承继、抚育、监护等案子中触及到未处理成婚挂号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一概按不合法同居对待?假如不是,哪些能够确定具有夫妻联系?哪些归于不合法同居?很明显,《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动身,不将那些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但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一概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要求他们补办挂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所作的有关解说
对《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应怎么了解呢?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发布后为了更好的了解和适用《婚姻法》,于同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该《解说》第四条规则: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法院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法令》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法令》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第六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的,按本解说第五条的准则处理。
该解说的出台,为正确适用《婚姻法》起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首要,它届定了“补办挂号”的法令性质,即具有法令溯及力。补办挂号首要是在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未处理挂号之前,其效能待定,补办后,婚姻效能即追溯至到达法定成婚本质要件之时。
第四条的规则便是供认补挂号具有法令的溯及力。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这就体现了“补”的特色。假如不供认补挂号的法令溯及力,那么补挂号与初始挂号就没有什么区别,《婚姻法》规则补挂号就失掉其实际的含义了。第五条是对补挂号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作出的规则。第五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了补办挂号与不补办挂号的不同法令结果,即补办挂号的按离婚处理;未补办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第六条是对一方逝世的,另一方应以什么身份建议承继权的规则。即假如一方逝世,另一方如补办了成婚挂号,即能够享用爱人的权力义务。
三、该解说在实践中的运用难题及其体现
以上规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当事人中弱势一方人身和产业权力的有力维护。关于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案子所触及的人身产业纠纷有了清晰的法令依据。但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作业的法官静心考虑,依然感到这一规则没有彻底处理补挂号所触及的法令问题。立法者作出这一规则的意图不仅仅仅仅对这类案子作出一个法令性质的届定,终究意图仍是为了处理这类案子所触及的人身及产业联系,使那些未处理成婚挂号而共同日子的男女中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法令的保证。
在未处理成婚挂号而共同日子的男女所组成的家庭中,许多都是男方在外劳作挣钱,是家庭的首要经济来源,而女方在家操持家务带小孩,没有经济收入。如这类情况下的男女两边爱情决裂,没补办成婚挂号的话,女方的权力是无法保证的。
未处理成婚挂号而共同日子的男女在共同日子之后去补办了挂号的,在离婚时按解说所规则的准则处理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日子中,往往是已然男女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而在一同共同日子了,假如爱情不呈现危机,通常是不会想到去补办挂号的。而当爱情现已决裂到法院申述“离婚”时,即便人民法院奉告其能够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而往往呈现因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而使该规则难以执行。依照现行的《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我国婚姻建立的仅有合法方式要件是两边当事人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所以有必要是两边当事人自愿亲身去补办。而处于产业优势的一方在两边爱情现已决裂的情况下要求其自愿去补办挂号明显不契合实际情况。而法令也不能为了维护弱势一方的权力而违背婚姻自由准则,作出强制性的规则来。第六条的规则则更难以执行。一方当事人逝世,假如按第五条的准则处理,即也是能够去补办挂号。当事人现已逝世,其民事主体资格都归于消除,更谈不上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逝世的一方怎么“亲身”去补办挂号呢?所以第六条的规则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因而,关于未处理成婚挂号而共同日子的男女中弱势一方的权力现在来看仍是“水中月,镜中花”,实难落到实处。
要想实在维护这类案子中的弱势一方的权力,仍是只要增强全民的法令意识,依照法令规则挂号成婚,或同居后在爱情没有呈现危机时及时补办成婚挂号,使自己的权力从一开端就处于法令的维护状况,弥补毕竟是没有方法的方法,其维护的力度当然也是有限的。咱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或许应该从实际动身,作出愈加实在可行的解说和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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