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公证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59哪怕是通过公证的遗言,当事人关于其效能也并非可以无忧无虑。由于遗言行为是法令行为,我国法令关于遗言已有适当老练的规则,缔结遗言亟需法令专业人士的协助。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公民自行起草的遗言,在遗产胶葛中简直张冠李戴,或对遗产处置不全、不明,或因严重瑕疵就像在本案中一样被法院断定无效。这样极不利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付诸完成,也很简单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纷争,损坏家庭的安定团结。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可以协助和辅导公民缔结有用的,符合行为人实在意思的遗言,保证遗言人完成毅力,有利继承人天伦之乐。
案子:
叔叔立遗言,过世后要将房产赠与侄女张女士,遗言通过了公证。但叔叔过世后,其子女以为遗言短少见证人,公证无效。后经司法机关确定及法院判定,将该公证遗赠书吊销。这以后,张女士状告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经法院终审判定,驳回张女士提出的索赔5560元的恳求。张女士对终审判定并不满足,表明将持续申述。
判定
公证程序差错 遗言公证无效
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某在病榻上托付律师范某立下遗言:因张多年来一向照料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某逝世,其子女们对遗言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确定,公证处理程序违背相关规则,遂将该公证书吊销。
张女士以为,遗言是叔叔的实在意思,因公证员作业渎职,致使公证书被吊销,给她形成经济丢失。本年3月,张女士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恳求被告补偿给她形成的丢失5560元。
碑林区法院一审审理以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言,但该遗言只需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则,属无效遗言。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定,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恳求。9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遗言定性差错 失误理应担任
尽管已是终审判定,但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以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只需经公证处理的遗言就归于公证遗言;张女士的叔叔许某所立的遗言是经公证机关处理,依照严厉公证程序要求制造的,许某亲身与公证员处理、经公证处检查其身份,其在公证员面前书立遗言内容,公证机关对遗言内容通过检查并制造公证书,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足以证明该遗言归于公证遗言,并非判定所确定的代书遗言。法院依据代书遗言的法令规则,确定其无效,致使原告损失继承权,这样的判定关于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原告张女士也表明,公证遗言发生的问题应当由处理公证的机关担任。被告碑林区公证处因公证员差错,给她在精力和物质上带来的损伤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关应当对此担任。近来,张女士预备持续申述,以讨回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