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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先履行抗辩权”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6:55

“先实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损失商业诺言,或许有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危及到自己债款的实现时,能够间断自己的实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康复实行才能且未供给恰当担保时,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先实行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除性的两层特点。我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先实行抗辩权准则,并详细体现在我国的第一部《合同法》中。下面自己就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些浅薄的讨论。
一、先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依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实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且两债款间具有对价联系。先实行抗辩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相同,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而,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发生先实行抗辩权。
(二)先实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归于异时实行。异时实行是指两边实行存在的时刻次序,即一方先实行,另一方后实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则,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则外,一般选用一起实行主义。而关于有些合同如租借、承包、保管、仓储、托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选用异时实行主义。
(三)先实行方债款已届清偿期。假如实行期未届至,先实行方只能暂时间断实行的预备,无从间断实行。
(四)先实行方有切当依据证明后实行方于合同建立后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才能。它包含三个要素:
1、后实行方损失或或许损失才能。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后实行方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才能的原因有:①产业显形削减。包含运营情况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②损失商业诺言;③供给劳务或完结作业的合同中,债款人损失劳动才能;④给付特定物的债款中,该特定物损失;⑤其他景象。
2、后实行方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才能发生于合同建立之后。
3、先实行方对现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实行方主张先实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切当依据,而不能凭自己的片面猜想。不然,将会因私行间断合同实行而承当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晦气的位置。
二、先实行抗辩权的效能。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契合上述条件后,即获得先实行抗辩权,但先实行方获得该权利后会对两边当事人发生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先实行抗辩权的效能问题。对此,自己也进行下面一些讨论。依据后实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供给担保或康复实行才能,我以为能够将先实行抗辩权的效能分为两个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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