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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通知到要约人合同成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1:30
假如两边当事人要缔结合同的话,是需求一方当事人宣布要约的。假如受要约人赞同缔结合同的话,是需求及时作出许诺的。许诺是需求及时送达给受要约人的。那么,许诺告诉到要约人合同建立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许诺告诉到要约人合同建立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
即受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悉数条件而与要约人建立合同。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许诺的法令效能在于,许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要约人不得加以回绝。
任何有用的许诺,都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而,许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仍是后者,其许诺都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有用时刻内作出。所谓有用时刻,是指要约好有答复期限的,规则的期限内即为有用时刻;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一般以为合理的时刻(如函件、电报来往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求的时刻),即为有用时刻。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许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承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许诺”;但凡超越规则时刻的许诺,(有的也叫“迟到的许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许诺,都不是有用的许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许诺后才干建立合同,关于许诺有用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有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用。而英美国的法令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敏的情绪。例如,美国《一致商法典》规则,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则许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严重修正外,被要约人在许诺中附加某些条款,许诺仍可有用。
许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许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关于口头要约的许诺,除要约有期限外,缄默沉静不能作为许诺的方法,许诺的效能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许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许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作效能。非口头许诺收效的时刻应以许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以为,许诺和要约相同允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迟到的撤回许诺的告诉,不发作撤回许诺的效能。
许诺收效:
《合同法》规则,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局势缔结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知道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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