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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6:17
现实生活中,什么事情都或许引起纠纷,或许进一步就演化成了案子,但是有许多人并不知道这些案子该怎么决断,比如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那么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不能要求付房款
事例简介: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
季某是王某与季某华(2012年3月31日逝世)之女,季某玲等3人则是季某华的侄子、侄女。季某华在世时,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原因一向未能收取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定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中归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季某玲等3人,约好由季某玲等3人收取房子产权证并处理过户手续。两边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28日,季某华托付其从事房产中介的表弟施某店内职工沈某,收取上述房子的产权证,并代他将该房子出售给季某玲等3人,价格76万元。3月31日,施某代季某玲等3人收取了房子所有权证。季某得知后,将季某玲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季某玲等3人付出76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定:两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施某与沈某出庭作证:季某华生前曾表明,因其患病期间用了季某玲等3人的钱,且3人一向对他照料有加,所以才决议把房子赠与季某玲等3人。由于赠与手续繁琐,所以施某主张季某华经过生意将房子转到季某玲等3人名下,但实践仍是赠与,且也未收房款。两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判定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这原因房子转让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是赠与仍是生意。依据法理,生意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显着差异在于,生意合同是有偿合同,获得标的物需要以钱银付出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获得标的物不需要付出相应对价。依据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定的赠与合同以及施某、沈某的证言,能够确定季某华的实在意思是将房子赠与季某玲等3人。尽管之后两边又签定了生意合同,并处理了房子生意手续,但实践上并未要求季某玲等3人付出对价。因而本案中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世应属赠与联系。
以上便是对“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问题的回答,从中咱们能够知道,两边之间的房产转让其实归于赠与行为,故女儿不能要求对方付房款。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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