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2:13行政督查机关,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监督的机关,假如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的,能够作出赏罚。那么,行政督查机关有权采纳哪些办法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督查法》第十九条规则:“督查机关实行责任,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供给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账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许予以仿制;
(二)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就督查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
(三)责令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中止违反法令、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条所称实行责任,指督查机关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则所实行的各项责任。按照本条规则督查机关在实行责任时,能够采纳下列三项办法:
(一)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供给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账目及其他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许予以仿制。 督查机关在实行督查责任时,特别是处理详细的督查事项时,通过开始作业,在把握必定状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地了解状况,查清问题,有权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向督查机关提交与处理的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账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有必要实行这一法定责任,无条件实行,完好供给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账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计算机指令、网络地址等。督查机关有权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督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查阅的各项资料进行仿制。仿制能够选用摘抄、摄影、复印或许磁盘复制等各种方式,但应当确保原件的完好,不得毁损。本条所称“文件、资料、财政账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规模适当广泛,包含如作业计划、作业总结、作业报告、档案、账册、收据、报表、证件、会议记载、会议纪要、说话记载、电话记载、电报、电传、函件、作业笔记、作业日记及录音、录相、计算机数据、电子邮件等;资料载体方式包含各种书写稿、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光盘等。
(二)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就督查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 督查机关在实行责任、处理督查事项时,遇有需由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解说和阐明的,与督查事项有关的问题、状况时,有权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作出解说和阐明。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有责任对督查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提出的与督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和需了解的状况作出解说和阐明,不得回绝或许延迟。
(三)责令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中止违反法令、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则所称的“违反法令、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从事详细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依据本项规则,督查机关在实行督查责任进程中发现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责令其中止。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性办法,意图在于及时阻止上述行为,防止因这些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丢失、或许减轻上述行为形成的不良后果,以防止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形成更大的或许难以补偿的丢失。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具有自在裁量权的前提下实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其行为成果使行为目标发生议异的,不该视为是违反法令、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督查机关不该因而作出责令中止该行政行为的决议。督查机关在采纳这项办法时,不能超出其责任规模,不能违反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也不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作业次序和阻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需要对行政机关详细的行政行为采纳这项办法的,更要稳重,必定要严厉按规则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