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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可否构成立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0:03
当行为人因违法而被采纳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告知了向有关公务人员纳贿并检举该公务员收纳贿赂的违法现实,且司法机关依据行为人的检举揭露,抄获了该公务员的纳贿违法,行为人检举别人犯纳贿罪的行为是否契合刑法上的建功要件?
    首要,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的建功建立要件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建功体现,要害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露了别人”的违法现实并查验现实,或许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子供给了重要头绪。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需契合建功的两个条件之一,不管其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是否与自己的违法有相关,都不影响建功的建立,只需其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行为查验现实便已足矣。
    其次,尽管纳贿罪与纳贿罪是两个互相相相关的违法,但一起又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独立违法。当行为人因违法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检举揭露别人犯有纳贿罪,自己从前向别人纳贿,此刻行为人的检举揭露行为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检举揭露别人犯纳贿罪的现实假如查验现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露行为契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的建功建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照实告知自己向别人纳贿的现实假如属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过”,则契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建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纳贿罪应当以自首论”。
    再次,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构成建功,契合我国刑法关于建功的立法意图和精力。我国刑法规则建功”的条款,不光为违法分子供给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并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抓捕违法分子并使违法分子尽早遭到惩治,假如不供认纳贿人检举揭露纳贿人之纳贿罪能够建立建功,不利于纳贿罪这一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职务违法的查办。
李汝银 许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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