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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9:06
一、怎么确定借款诈骗罪
1、“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边界的重要规范。在确定诈骗借款罪时,不能简略地以为,只需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就以诈骗借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状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杂乱,如有的由于运营不善或许市场行情的变化,使盈利方案无法完成不能准时归还借款。
这种状况中,行为人虽然片面有差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意图,故不能以本罪确定。有的是自己对自己的归还才能估量过高,致使不能准时还贷,这种景象行为人片面上虽然具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该以本罪论处。只要那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诈骗的办法获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借款诈骗罪。
2、要把借款诈骗与假贷胶葛差异开来。有些假贷人在获得借款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恳求借款时就有夸张履约才能、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归还。这种假贷胶葛,非常容易与借款诈骗相混杂,区别二者的边界应当掌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成果,还要看行为人在恳求借款时,实行才能缺乏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该确定为诈骗借款罪而应以假贷胶葛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借款后,是否活跃将借款用于假贷合同所规则的用处。虽然到期后走为人无法归还,但假如借款的确被用于所规则的项目,一般也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诈骗借款的成心,不该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借款到期后是否活跃归还。假如行为只是口头上供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活跃筹款预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成心,不抵赖,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成心。
(4)将上述要素归纳起来调查,经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调查行为人片面心态,然后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意图,这关于正确区别借款诈骗与假贷胶葛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二、借款诈骗罪与借款诈骗行为的边界
在实践中,借款人根据某种原因而采纳虚拟现实的办法向银行等金融组织恳求借款,属民事意义上的借款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能够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认合同无效,或由借款人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区别借款诈骗罪与借款诈骗行为,其底子仍在于二者片面意图的不同,假如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借款诈骗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一切运用诈骗手法获得借款的行为都构成借款诈骗罪,尤其是关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违法处理:
(1)以虚伪手法获得借款现已自动归还借款本息的;
(2)以虚伪手法获得借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归还才能或根本具有归还才能,且其并不逃避借款人追索债款的;
(3)以虚伪手法获得借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归还才能,但形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运营亏本或运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成果。
以上便是借款诈骗罪建立条件,借款诈骗罪与借款诈骗行为的边界的全部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实践中,许多行为人由于借款诈骗行为、借款胶葛被追查刑事责任,这时候行为人及其家族应当赶快托付专业刑事辩解律师搜集依据,进行无罪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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