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
资讯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22:16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5]11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生意所,深圳证券生意所: 经国务院同意,决议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生意
印花税
税率。对生意、承继、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l‰的税率交纳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Copyright ©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