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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还有抚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5:43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孩子都是跟着父亲姓的。但是,爸爸妈妈离婚后,母亲再次改嫁,往往会给孩子改姓。所以,就会有人问了,“离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还有抚育责任吗?”终究有没有抚育责任,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离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还有抚育责任吗
郭女士与前夫高先生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定离婚,女儿甜甜随郭女士一同日子,高先生每月付出甜甜的抚育费500元。后来郭女士与潘先生再婚,并让甜甜改姓潘。高先生知道后十分愤慨,遂回绝再向郭女士付出女儿抚育费。
【律师回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责任。”本案中,高先生是甜甜的生父,两边的父女联系不因高先生与郭女士婚姻联系的完结而铲除,不管甜甜名字是否改变,高先生均有责任付出甜甜的抚育费。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则:“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因而,高先生拒付抚育费的话,郭女士能够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怎样请求抚育费强制实行
1、强制实行需权利人提出请求
民事诉讼法规则,发作法令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即责任方不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所确认的责任,对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一起、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挑选抛弃该民事权利、不请求实行的权利。互负责任的,一方不实行责任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实行责任的抗辩理由。
2、请求实行期间为2年,从法令文书规则的最终一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令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令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本案中的抚育费和探视权均为分期实行的责任,如高先生2013年1月未给付抚育费,郭女士对该笔抚育费应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请求强制实行,过期请求将不再遭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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