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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5:49
粤高法发(2013〕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认偷盗刑事案子数额规范的告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3〕8号,下称《解说》)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施行。《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规则的数额起伏内,确认本区域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依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子履行详细数额规范的批复》⑴去〔2013〕138号)的同意,对我省履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告诉如下:
一、一类区域包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偷盗数额较大的起点把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把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把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区域包含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偷盗数额较大的起点把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把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把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偷盗刑事案子,偷盗地址可以查明的,依照偷盗地的数额规范科罪量刑;偷盗地址无法查明的,依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规范科罪量刑。
四、关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现已上诉到二审法院的偷盗案子,适用《解说》和本告诉的规则进行科罪量刑;因适用《解说》和本告诉的规则,没有到达数额较大规范的二审偷盗案子,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申述。
五、本告诉下发施行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偷盗案子数额规范问题的告诉》(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偷盗案子数额规范的告诉》(粤高法〔2006〕383号)一起废止。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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