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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9:42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造处理,标准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运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职业强制性标准履行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等事项的全面查看查验,以及对航道工程建造、规划、施工、监理等作业的归纳点评。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查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运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应当做到公平、科学、标准。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实施一致处理、分级担任。
交通运输部担任全国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的监督处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的监督处理,详细担任由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同意或许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查验作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查验活动的监督处理。
以上担任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的部分统称为竣工查验部分。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的首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相关法令、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相关技能标准、标准;
(三)建造项目的同意、核准、存案文件;
(四)建造项目的开始规划文件、施工图规划文件、规划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首要设备技能标准或许说明书;
(六)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已按同意的建造规划、标准和内容建成,满意出产运用要求;请求竣工查验的航道建造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作用和工程正常运转,出资额不能超越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查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查验合格;
(四)首要工艺设备或许设备调试以及联动测验均已完结,首要技能参数到达规划要求;
(五)航运纽带工程阶段查验合格;
(六)需求实船适航查验的,已选用规划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查验,各项查验目标满意规划要求;
(七)工程试运转期满一年,运转状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材料完全,经过有关专项查验;
(九)竣工决算陈述已编制完结,并获得国家审计组织或许具有审计资历的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陈述,且审计陈述无保留定见;
(十)工程运转处理部分已履行;
(十一)竣工查验作业陈述编制完结;
(十二)航运纽带工程以及技能杂乱的其他航道工程,现已竣工查验部分托付的有关单位开始查验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转期满后一年内请求竣工查验。对不能如期请求竣工查验的,应当向竣工查验部分提出延期请求,延伸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如期请求竣工查验的,竣工查验部分应当予以通报或许正告。
第九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竣工查验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能够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提出竣工查验请求,也能够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托付的部分提出竣工查验请求。
承受托付的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契合竣工查验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并应当在初审完毕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请求材料和初审定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
第十条竣工查验部分应当依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则》标准的程序和时限完结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作业。
第十一条竣工查验部分应当依据航道工程项目的详细状况,约请相关部分组成竣工查验委员会展开竣工查验作业。航运纽带工程以及技能杂乱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约请有关专家参与。
项目单位以及规划、施工、监理和运转处理等单位应当参与竣工查验作业。竣工查验部分还能够约请有关当地政府部分、单位参与竣工查验作业。
第十二条竣工查验委员会担任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造状况进行全面查看,对建造项目进行归纳点评,构成、经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查验鉴定书》。
项目单位担任提交竣工陈述、工程试运转陈述、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陈述以及查验所需的其他材料,帮忙竣工查验委员会展开作业。
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担任提交工程质量监督作业陈述以及工程质量查验定见,合作竣工查验作业。规划、施工、监理单位担任提交各自的作业陈述,供给相关材料,合作竣工查验作业。
第十三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组织、规划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担任。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首要内容是:
(一)查看工程的同意、核准、存案等文件是否完全;
(二)查看工程是否按同意的规划、标准、内容悉数建成;
(三)查看国家和职业强制性标准的履行状况;
(四)查看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状况;
(五)查看工程交工查验状况;
(六)查看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作用;
(七)查看航运纽带工程的阶段查验状况;
(八)查看工程试运转状况;
(九)查看专项查验状况;
(十)查看工程竣工决算陈述的审计状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定见。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合格的,竣工查验部分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查验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查验证书》。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担任竣工查验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查验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有关查验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存案。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依照竣工查验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定见进行期限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从头提出竣工查验请求。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完结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运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查验合格,私行投入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竣工查验部分的作业人员在竣工查验作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工程竣工查验告发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查验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告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纽带、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备以及其他航道隶属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查验是指航运纽带工程建造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发动等要害阶段前进行的查验。
(三)工程试运转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查验合格后,至竣工查验之前,查验工程作用和运转才能的阶段。工程试运转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终一个单位工程交工查验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世界金融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航道工程,借款方、资金供给方对工程竣工查验还有规则的,能够适用其规则,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的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世界、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订立的政府间协议还有规则的,依照有关协议履行。
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竣工查验证书》、《航道工程竣工查验鉴定书》应当依照交通运输部标准的一致格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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