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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4:40
【收据权力时效】收据出票、背书、承兑、确保等行为的时刻规则
《收据法》规则,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支票有必要记载出票日期。收据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清晰。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收据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收据法》第40条规则,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依照规则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收据法》第41条规则,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许回绝承兑。
对收据确保,《收据法》规则汇票的债款能够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由汇票债款人以外的别人担任。确保人有必要在汇票或许粘单上记载确保日期,确保人在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确保日期的,出票日期为确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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