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索赔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2:22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品发作延误或丢失而向货运署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联络,乃至失掉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署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对立的,处理对立就成处理索赔的要害。
因而,首要应该清晰那些索赔是货运署理的受理范围内。
依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则,由IATA一致制定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送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成人遇到下列状况时必须在规则的时刻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越规则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主动抛弃了应享有的权力。
1、第十三条(3) 规则:“假如承运人供认货品现已丢失或货品在应该抵达的日期七天后没有抵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送合同所赋予的权力。”
2、第二十六条(1)规则:“除非有相反的依据,假如收件人在收受货品时没有贰言,就被以为行李或货品现已无缺地交给,并和运送凭据相符。”(2)规则:“假如有损坏状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当即向承运人提起贰言,最迟应在货品收到后七天提出,假如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品交由收件人分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贰言。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则:“收货人一旦承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品后,邮寄人对货品的处置权即告停止,”此刻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力;“可是假如收货人回绝承受货运单或货品,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络,邮寄人就康复他对货品的处置权。”即只要在此种状况下邮寄人才干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现在货运署理所遇到的一般都是收货人提取货品后再由邮寄人向货运署理传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状况下,货运署理应当回绝受理,避免终究处理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则的索赔期限。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联络:
1、世界交易与世界货品运送的联络。世界运送是世界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发生直接的影响。但就其索赔程序来说,与交易索赔程序是分隔的,具有独立性,由于他们引援的法令依据是不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货运署理在处理索赔时经常会收到邮寄人以“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货损,货品延误等理由拒付邮寄部分或悉数的货款,或撤销往后的订单等”为由,向货运署理提出部分或悉数的交易丢失。这实质上是一种交易危险的转嫁,货运署理应该要求邮寄人用运“世界交易法”的法令来维护其本身的利益。即便邮寄人或收货人合法享有向对方提起交易索赔的权力,也不应该将空运索赔的处理作为处理交易问题的条件,并以此向货运署理提出非索赔范围内的要求。两者本不适用同一法令领域,邮寄人在航空货运中的权力并不影响有关交易法规则中的权力的,两者能够一起进行,或先行处理交易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