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土地能否不经征收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2:10乡村的团体土地,能否不经征收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近年来,跟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很多农人团体土地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适当一部分农人也转为居民。
许多乡村房子拆迁,有很多是打着"旧城改造"、"新乡村建造"、"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等旗帜,一方面没有处理征地批阅手续,就根据我国《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悉数成员转为乡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之规则,直接宣告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另一方面给农人的房子拆迁补偿却又按照团体土地房子拆迁补偿规范给予很低的补偿。这些都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团体土地只要经过征收后才干变为国有。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明确规则:制止私行经过 "村改居"等方法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解说定见》(王法函【2005】36号)指出: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悉数成员转为乡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是指"能够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厉执行有关乡村团体建造用地法令和政策的告诉》(国办发 【2007】71号)也重申了这一规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给处理促进房地产商场继续健康发展的告诉》中也规则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与乡、镇、村、 组签定协议,圈占农人团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违反上述规则所签定的协议一概无效,国土资源处理部门不得处理用地手续。
因而,关于乡镇规模内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除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所所运用的团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反现行法令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