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1:47
劳作者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停止了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是否要付出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则付出经济补偿。”某公司在明知延聘的几个农民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下,不及时与他们解除合同留用数月,成果公司自食恶果。
事例:我公司招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费,他们一向拖着不好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因急需用人,公司也没强求。最近劳作行政部门展开劳作合同大检查,不签书面劳作合同必定不可。他们要还坚持不签合同,公司预备解雇他们。
请问,用人单位因为劳作者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而与其停止劳作联系,是否要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回答:《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第6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该公司在农民工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而是一拖数月,归于违法用工。公司不只要纠正自己的违法用工行为,还必须依法向他们付出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则付出经济补偿。”某公司在明知延聘的几个农民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下,不及时与他们解除合同留用数月,成果公司自食恶果。
事例:我公司招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费,他们一向拖着不好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因急需用人,公司也没强求。最近劳作行政部门展开劳作合同大检查,不签书面劳作合同必定不可。他们要还坚持不签合同,公司预备解雇他们。
请问,用人单位因为劳作者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而与其停止劳作联系,是否要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回答:《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第6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该公司在农民工不同意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而是一拖数月,归于违法用工。公司不只要纠正自己的违法用工行为,还必须依法向他们付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