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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7:47
婚姻法规则的补偿称为“离婚危害补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危害的无差错的爱人;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爱人与别人同居、因施行家庭暴力、因优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危害的一种补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差错”方的爱人。而你与那个女孩仅仅同居联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爱人”,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离婚危害补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利提出“危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假如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发作胶葛的话,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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