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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4:56

重整程序的引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重整准则施行以来,其在防备企业破产、保护经济、社会安稳方面发挥了活跃的作用。但因为立法经历及相应实务经历的沉淀不行,作为一项新引入的准则,我国的破产重整准则还存在许多方面的缺少有待改善,特别是在债款人利益保护方面特别如此。本文不揣冒昧,拟就此略发鄙见,以就教方家。一、破产重整对债款人利益的影响作为关于债款人债款的终究一道救助程序,传统的破产准则奉债款人利益为本位,着重关于债款人利益的保护,其意图在于完成债款人的公正清偿。与单纯寻求债款人公正受偿的传统破产准则不同,现代破产准则施行社会利益本位,着重保护更多好坏关系人的利益。作为一项“现代”破产程序,重整准则集中体现了现代破产准则的这种社会利益本位倾向。破产重整着重给予限入窘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计和复兴时机,为此阻挠包含有担保债款人在内的全部债款人的当下求偿。依国际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发动、重整方案被赞同,在重整期间内包含担保债款人在内的全部债款人都不得行权,而不管系其自动请求重整仍是被迫牵入及不管是否赞同重整方案草案。这就不能不对债款人的利益发生严重影响。可以说,怎么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安全、合理保护债款人的债款利益,是破产重整准则有必要首要面临和给予合理处理的一个条件性问题。我国破产法新引入的重整准则亦然。理论上讲,因为重整准则意图在于极力解救企业,经过解救办法坚持和扩展企业的全体价值或曰营运价值(goingconcern),因而在保护及完成债款人及其出资人利益最大化的一起同步完成了债款人的利益最大化,亦即便债款人有了比之单纯破产清偿更大程度的受偿。这正是现代重整准则理论柱石之一的利益与共理论或曰共嬴理论的理论指向与寻求之地点。[1]但理论上的共嬴或最大化未必等于实际上的共嬴或最大化,因为,一方面因为运营风险的存在,并非一切的重整都可以获得成功,另一方面债款人及其他关系人的时机主义倾向一直存在,所以债款人并非总是可以完成比之单纯破产清偿更大程度的受偿,乃至或许因重整的施行而致债款遭到进一步危害,最杰出的问题便是,因重整的延迟或因为重整的失利形成债款人财物进一步丢失、损耗等而致债款人的受偿程度进一步下降。这一问题关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重整立法及实践尚乏经历、配套准则尚不完好的我国来说,其严重性和迫切性尤大。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国有企业尚不能形成为真实独立自治的市场主体,其运营行为需要受政府行政机构的许多干涉和掣肘。当国有企业堕入财政和债款危机时,即便其不具备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所谓“全局”实则本位利益考虑,或许强制要求其发动重整程序,乃至施压给法院要求其强制赞同本无必要性、可行性的重整方案,然后终究危及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别的,许多人习惯性以为,在重整进程中,因为债款人企业已堕入窘境无路可退,因而重整只好寄希望于债款人“顾全全局”。这样,重整进程就会演变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法院向债款人施压,压榨其不断让步、不断减损债款利益的进程。而立法及相关实践经历的缺少又会进一步加重这种形式。立法及实践经历缺少的一个根本成果是对债款人利益的考量、对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多样化形式缺少充沛的估量和预见因而对相应保护债款人利益的机制与办法的规划不到位。一个杰出的问题是,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系,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相应各级政府。在涉本域企业特别是本域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时,当地政府出于保护本当地社会安稳、经济发展、员工工作等要素的考量往往会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遵守实则当地保护性质的所谓“全局”,而法院因缺少体系规划上的相对独立性很难反抗政府的这种压力乃至或许出于所谓当地“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的考量而自动承受这种压力,成果忽视、危害债款人特别对错本域债款人又特别是中心直属而非当地从属性质的银行债款人的利益。终究,初衷在于最大或许地解救企业、最大或许地“与共”完成债款人、债款人利益的重整准则很或许沦为债款人企业躲避债款、危害债款人利益的一种时机主义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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