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2:23
发布部分: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 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7)15号文《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心基本建造预算内资金债款的若干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状况,作如下补充规则,请同时贯彻履行。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触及清偿的地方财政基本建造资金债款首要包含: 1.北京市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造“拨改贷”资金; 2.北京市级基本建造经营性基金。 二、但凡破产企业,触及到清偿预算内基建“拨改贷”资金、基建经营性基金,必须向市财政和建造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和计委、建造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分参与债务人会议和破产清算组,按规则对有关产业提出处置定见。 三、破产企业应对其产业进行完全整理,变现还账。破产产业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基建资金,能归还部分,别离由建造银行和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担任回收,上交财政,破产企业变现的产业资金不足以清偿基建资金借款本息的部分,按以下两种状况别离处理冲销手续: (一)整理“拨改贷”资金的破产企业,建造银行经办行针对破产企业不同状况写出陈述并提出处理定见,经破产清算组签署定见后,上报市财政、计委同意,由建造银行经办行据此处理冲销有关借款本息手续。 (二)整理基建经营性基金的破产企业,按以下方法处理冲销手续: 1.触及整理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托付建造银行借款部分,由建造银行经办行按以上方法处理冲销有关借款本息手续; 2.触及整理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直接投资部分,由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针对破产企业不同状况写出陈述并提出处理定见,经破产清算组签署定见后,上报市财政、计委同意,由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据此处理冲销有关借款本息手续。 四、非国有企业对比本规则处理。 五、本规则由北京市财政局担任解说。 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附:《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心基本建造预算内资金债款的若干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心基本建造 预算内资金债款的若干规则》的告诉 财基字〔1997〕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督查专员办事处: 为了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企业破产行为,避免中心基本建造资金丢失,咱们拟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心基本建造预算内资金债款的若干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 附件: 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心基本建造预算内资金债款的 若干规则 为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企业破产行为,避免中心基本建造资金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政的暂行规则》中的有关规则,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心基本建造预算内资金债款的处理作如下规则: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触及清偿的中心财政三项基本建造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款包含: (一)国家预算内中心基本建造“拨改贷”资金; (二)特种“拨改贷”资金; (三)中心基本建造经营性基金; 以上三项资金都归于国家债务,但凡借用三项基本建造资金的企业都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