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书记滥用职权涉嫌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2:54
在有的时分,可能会发现村委会的成员呈现了一些滥用职权的状况,发现了这样的状况能够进行告发的,那么对方也是归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主体吗?下面,为了帮忙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村委会书记滥用职权涉嫌违法吗
1、村委会成员能够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2、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说,村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依据以上解说,村委会成员能够成为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由于不尽职类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成员在特别状况下实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责任时,能够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法学界存在争议。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关于村委会这些成员的话,仍然是归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由于他们是从事了一些底层的安排的作业,他们是归于行政办理作业人员,尽管说是帮忙从事,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村委会书记滥用职权涉嫌违法吗
1、村委会成员能够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2、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说,村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依据以上解说,村委会成员能够成为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由于不尽职类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成员在特别状况下实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责任时,能够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法学界存在争议。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关于村委会这些成员的话,仍然是归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由于他们是从事了一些底层的安排的作业,他们是归于行政办理作业人员,尽管说是帮忙从事,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