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千万不能让海关的涉税规定成为政策死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6:09

就防备税务危险的视点讲,海关的涉税规则关于适当一部分企业来说都归于“方针死角”。在实际中,许多企业往往只注重税务部分的规则,却疏忽了海关的一些重要规则,然后引发税务危险。
一家出产性外商独资企业,终年从境外母公司进口零部件,拼装制品设备后在我国境内出售,并与母公司签定专有技能答应协议,就进口零部件中所包含的专有技能以及在我国境内拼装设备所运用的技能向母公司付出特许权运用费。特许权运用费的付出规范,是国内出售额的5%,每年由这家企业定时付出给母公司。当海关稽察部分下厂调取财政账册时了解到这个状况后,要求该公司供给专有技能答应协议,曩昔3年的特许权运用费提取和付出明细,以及进口零部件的海关申报清单等材料。
海关稽察部分以为,该公司对外付出的特许权运用费中与零部件相关的部分构成了零部件进口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要求公司对该部分特许权运用费依照进口零部件的税率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而这家出产性外商独资企业却对此大惑不解:特许权运用费是以非贸易办法对外付汇,在付汇时已出具了国税部分的预提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一起已向地税部分申请了营业税的免税待遇,为什么还要向海关付出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这家企业的疑问其实很具有代表性。不过能够必定的是,海关的处理是有法可依的。海关的依据就是2006年5月施行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下称148号令)。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以成交价格为根底检查确认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时,未包含在该货品实付、敷衍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许有关方直接或许直接付出的特许权运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可是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是特许权运用费与该货品无关,二是特许权运用费的付出不构成该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条件。第十三条又补充规则,特许权运用费是用于付出专利权或许专有技能运用权,且进口货品归于含有专利或许专有技能的、用专利办法或许专有技能出产的、为施行专利或许专有技能而专门规划或许制作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品有关。第十四条还补充规则:买方不付出特许权运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品,或许买方不付出特许权运用费则该货品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运用费的付出构成进口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条件。
结合上述规则咱们发现,这家企业的进口零部件是运用母公司的专有技能出产的,而且需求独自就专有技能向母公司以特许权运用费的办法付出。上述事例中的特许权运用费,触及的专有技能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于母公司在境外制作零部件所运用的专有技能,还有一部分是用于该公司在境内出产拼装零部件时所运用的专有技能。海关的纳税对象是该公司针对境外部分的专有技能所需求付出的对价。在该公司无法供给依据证明该部分专有技能与进口零部件无关的状况下,依据148号令第十三条,境外制作零部件所运用的专有技能被判定为与进口零部件有关。
此外,出售条件规范也是对特许权运用费收入纳税的一项要件,该条件强调了买方购买被估货品应以购买特许权或许付出特许权运用费为条件。为了使该项判别规范具有可操作性,148号令将出售条件归结为两大类状况:一是买方不付出特许权运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品,二是买方不付出特许权运用费则该货品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上述事例中,该公司无法供给证明其特许权运用费的付出不会影响其进口零部件的成交条件,特别两家公司归于相关企业,母公司并没有向该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公司在不收取特许权运用费的状况下出售相同的零部件,海关因而确定,该企业特许权运用费的付出构成进口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条件。
本事例中的特许权运用费问题,反映出许多企业在海关事务办理和税务办理方面的脱节,不同部分在办理功能之间缺少有用交流。在企业的内部办理架构中,关务办理功能隶归于物流部分,主要以向海关进跋涉出口申报或许与报关公司交流和谐以顺畅通关。而税务办理功能从属财政部分,以国内税收办理为主。相似特许权运用费的问题,税务人员不熟悉海关方针规则,又没有将相关状况传送给关务人员,关务人员无从了解特许权运用费的具体内容,导致关务人员过后在承受海关稽察中非常被迫。因而,需求提示的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往往触及关务、税务及收付汇核销多方面,要想把税务危险降低到最低水平,需求进步企业内部办理水平,不要将关务与税务办理人为地切割,至少也要树立晓畅的信息交流机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