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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行为的特征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3:41

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简称“仿冒行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以下简称“冒充行为”)、制作、推销冒充别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许代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冒牌产品”),打乱社会主义商场次序,危害经营者特别是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损坏我国产品在国际商场的诺言,也愈来愈成为我国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公正买卖法令的要点和热门。
一、仿冒行为的法定概念及特征
《关于制止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明确规则: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指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则,私行将别人闻名产品特有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运用,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的行为。
上述规则标明,仿冒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榜首,仿冒行为是打乱我国经济次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实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则为违法行为,从实质上说便是由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首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危害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违背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商场买卖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危害竞争对手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仿冒行为是违背法令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产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甚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五花八门的,这是由产品经济的特点所决议的。有挑选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而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第三,仿冒行为是应遭到行政处分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分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遭到相应的法令处分。仿冒行为属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当行政处分的法令结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分的详细适用是两个内在与外延不同的法令概念。前者是差异“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施行行政处分的详细适用。
二、仿冒行为与冒充行为、冒牌产品行为的差异
1.侵略的客体不同。仿冒行为侵略的是商场竞争次序;冒充侵略的是商标办理次序;冒牌产品行为侵略的是商场买卖次序。
2.违法目标不同。违法目标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当者,违法客体是违法目标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目标是闻名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冒充行为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冒牌产品行为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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