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7:26【事例简介】:
李某,女,袁某,男,两人于1969年挂号成婚。其时袁某一直在该市粮食局上班,二人婚后爱情一般。婚后次年,因为袁某所在单位粮食局的副局长作业变化而被调走,副局长这个职位,论资历和条件, 袁某便天经地义的被上升为该粮食局副局长。可是好境不长,在1975年,袁某因资本家出世,又有被置疑与现行一同贪污案有关,故被上级涉令离任检查,后被下放到某市市郊乡村劳作改造。在此期间,李某从前屡次提出与袁某离婚,可是均未成功。1979年,袁某在劳作改造期间与乡村姑娘陈云丽生下一女,取名陈丽娟,后陈云丽在劳作中不幸被折断双腿,丧失了部分劳作能力。袁某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爸爸妈妈袁可平、王芳。袁可平、王芳配偶常常背着儿媳李某前往市郊乡村探望陈云丽和陈子娟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保持日子。
1987年后,因粮食局作业需要,其时的那起贪污案也现已被核实清楚,证明与袁某无关,所以,袁某又从头回到粮食局的作业岗位,他回到自己的作业岗位后,作业认真负责,效果明显,最终很快便被荣升为该市粮食局的正局长,成为了该粮食局的一把手。
1995年9月,袁某积劳成疾逝世,袁某身后,经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切割后,袁某留有个人遗产32000余元 。袁某在生前立有遗言:悉数遗产由其爸爸妈妈承继。袁某的妻子李某得知后,以袁某不合法掠夺了自己的合法承继权为由,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继袁某的遗产,要求袁某的爸爸妈妈袁可平缓王芳交还袁某的遗产归自己一切。诉讼中,袁可平、王芳配偶告诉陈云丽,陈云丽署理陈子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承继袁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死者袁某与其合法妻子属夫妻关系,可是两人婚后无子,袁某在劳作改造期间,与乡村姑娘陈云丽有一非婚生子女陈子娟,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本案中也是归于法定承继人,而且作为袁某的妻子李某也应当享有承继权,故法院将其遗产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妻子李某承继2000元,其爸爸妈妈袁可平缓王芳各承继5000元,其非婚生子女陈子娟承继20000元。一审法院判定后,妻子李某否定其非婚生子女有承继权,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本案的案情,经审理后以为,在本案中陈子娟系袁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子女,袁某所立遗言因掠夺了未成年女儿的承继权而属无效,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因而,在本案中非婚生子女陈子娟归于其法定承继规模,就应当享有其父袁某的遗产承继,原判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