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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9:5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叶树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家生,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1号。
担任木:葛焕昌,该部主任。
托付代理人:丁建锋,该部职工。
托付代理人:彭光亚,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安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埃特罗公司)告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38号经济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徐瑞柏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查明:1995年10月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总信字(1993)第78号《关于下达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开发专项告贷方案的告诉》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建行郑铁分行下达的对皮埃特罗公司科技开发专项告贷1520万元的方案,与皮埃特罗公司签定了一份《告贷合同》,约好:皮埃特罗公司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恳求告贷,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经审查并依据土地典当和担保赞同发放告贷。告贷金额为1520万元,期限自1995年10月5日至1998年10月5日,用处为皮埃特罗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高级面料生产线,月息11.25‰,按季结息,利息一年必定,一年期满时,依据其时相应的告贷利率确认下一年的利率。告贷本息和费用,由竹林安特公司作为确保人,并由皮埃特罗公司供给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典当担保。同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又与竹林安特公司、皮埃特罗公司签定一份《确保合同》,约好:确保金额为1520万元,确保方法为连带清偿方法,确保期限为从主合同收效开端至合同失效时止。除诺言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还有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典当。上述两份合同均由签定合同的各方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合同签定次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行将1520万元以转帐支票方法转给皮埃特罗公司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上。同年10月27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扣收皮埃特罗公司原告贷700万元(该笔告贷没有到期),并于1996年7月31日又扣收200万元及1995年10月27日至1996年6月21日的利息 1577604元,皮埃特罗公司用上述告贷还其债款239.15万元。合同到期后,皮埃特罗公司未清偿告贷债款。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遂于1999年3月 1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皮埃特罗公司偿还告贷1300万元及其利息3955548.55元(截止1998年12月20日),并承当诉讼费用,竹林安特公司对偿还上述还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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