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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3:29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怎样了解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将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解说为“……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依照这个解说,闯祸者不管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建立,因而闯祸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依照交通闯祸逃逸处理,由于这依然契合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
笔者以为要正确认识交通闯祸逃逸的意义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下手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先行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3条的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则清晰了构成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先行行为。由于该《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的三种景象和第2款规则的五种景象,都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本景象。先行行为有必要构成交通闯祸罪,逃逸行为才能够作为加剧处分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联系。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片面要件。行为人片面上有且只需躲避抢救或闯祸职责的动机。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闯祸者关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职责和法令职责承担的躲避。躲避抢救职责和躲避法令职责这两个动机一起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片面方面的一般状况,可是在特定的状况下也或许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邻近医院抢救,然后溜之大吉,在这种状况下,闯祸者己经尽了抢救职责,可是却躲避了法令追查,使交通闯祸职责难以确定,因而尽管犯罪人仅具有躲避职责的动机,可是只需具有躲避抢救职责和躲避职责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以为具有了逃逸的片面方面。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本质,其在于不实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产业、报案、承受处理的职责,而并非仅仅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过后逃逸,比较适宜的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实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产业、报案、承受处理的职责,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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