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履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了在履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履行办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履行程序开端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能够决议对某一项或许某几项履行办法在规则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履行程序开端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议暂缓履行。
第二条 暂缓履行由履行法院或许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议,由履行组织一致处理。
人民法院决议暂缓履行的,应当制造暂缓履行决议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履行:
(一)履行办法或许履行程序违背法令规则的;
(二)履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履行人对请求履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第三条决议暂缓履行的,应当一起责令请求暂缓履行的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供给相应的担保。
被履行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供给担保请求暂缓履行,请求履行人供给担保要求持续履行的,履行法院能够持续履行。
第五条 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供给产业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价组织对担保产业价值的评价证明。
评价组织出具虚伪证明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当事人能够对担保人、评价组织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履行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将决议书发送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决议暂缓履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履行争议案子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履行的收效法令文书确有过错,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检查的。
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则决议暂缓履行的,一般应由请求履行人或许被履行人供给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议暂缓履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议。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议暂缓履行的,审判组织应当向本院履行组织宣布暂缓履行主张书,履行组织收到主张书后,应当处理暂缓相关履行办法的手续。
第九条 在履行过程中,履行人员发现据以履行的判定、裁决、调解书和付出令确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58条的规则处理。
在检查处理期间,履行组织能够报经院长决议对履行标的暂缓采纳处置性办法,并告诉当事人。
第十条 暂缓履行的期间不得超越三个月。因特别事由需求延伸的,能够恰当延伸,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三个月。
暂缓履行的期限从履行法院作出暂缓履行决议之日起核算。暂缓履行的决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履行法院收到暂缓履行决议之日起核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暂缓履行的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履行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履行法院对不契合暂缓履行条件的案子决议暂缓履行,或许对契合暂缓履行条件的案子未予暂缓履行的,应当作出决议予以纠正。履行法院收到该决议后,应当遵照履行。
第十三条 暂缓履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康复履行。
暂缓履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议暂缓履行的事由消除的,假如该暂缓履行的决议是由履行法院作出的,履行法院应当当即作出康复履行的决议;假如该暂缓履行的决议是由履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履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履行事由消除的状况及时陈述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陈述后十日内检查核实并作出康复履行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为了在履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履行办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履行程序开端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能够决议对某一项或许某几项履行办法在规则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履行程序开端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议暂缓履行。
第二条 暂缓履行由履行法院或许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议,由履行组织一致处理。
人民法院决议暂缓履行的,应当制造暂缓履行决议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决议暂缓履行:
(一)履行办法或许履行程序违背法令规则的;
(二)履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履行人对请求履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第三条决议暂缓履行的,应当一起责令请求暂缓履行的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供给相应的担保。
被履行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供给担保请求暂缓履行,请求履行人供给担保要求持续履行的,履行法院能够持续履行。
第五条 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供给产业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价组织对担保产业价值的评价证明。
评价组织出具虚伪证明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当事人能够对担保人、评价组织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履行请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将决议书发送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决议暂缓履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履行争议案子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履行的收效法令文书确有过错,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检查的。
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则决议暂缓履行的,一般应由请求履行人或许被履行人供给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议暂缓履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议。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议暂缓履行的,审判组织应当向本院履行组织宣布暂缓履行主张书,履行组织收到主张书后,应当处理暂缓相关履行办法的手续。
第九条 在履行过程中,履行人员发现据以履行的判定、裁决、调解书和付出令确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58条的规则处理。
在检查处理期间,履行组织能够报经院长决议对履行标的暂缓采纳处置性办法,并告诉当事人。
第十条 暂缓履行的期间不得超越三个月。因特别事由需求延伸的,能够恰当延伸,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三个月。
暂缓履行的期限从履行法院作出暂缓履行决议之日起核算。暂缓履行的决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履行法院收到暂缓履行决议之日起核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暂缓履行的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履行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履行法院对不契合暂缓履行条件的案子决议暂缓履行,或许对契合暂缓履行条件的案子未予暂缓履行的,应当作出决议予以纠正。履行法院收到该决议后,应当遵照履行。
第十三条 暂缓履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康复履行。
暂缓履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议暂缓履行的事由消除的,假如该暂缓履行的决议是由履行法院作出的,履行法院应当当即作出康复履行的决议;假如该暂缓履行的决议是由履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履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履行事由消除的状况及时陈述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陈述后十日内检查核实并作出康复履行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