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良源挂面厂诉沈阳市第七粮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0:58[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良源挂面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亮,系司理。 托付代理人:李新,女,1963年10月23日出世,汉族,系该厂法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良源挂面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亮,系司理。
托付代理人:李新,女,1963年10月23日出世,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1号。
托付代理人:赵常娟,女,1956年1月29日出世,汉族,系该单位运营厂长,住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第七粮库,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林乃秀,系主任。
托付代理人:于九如,男,1944年8月20日出世,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7号222室。
上诉人沈阳市良源挂面厂因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一)房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与评议,于2004年2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沈阳市良源挂面厂的托付代理人李新、赵常娟,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七粮库的托付代理人于九如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光亮(合同乙方)与被上诉人(合同甲方)签定挂面车间厂房、设备租借合同一份,被上诉人将坐落于第七粮库院内的挂面车间1480平方米厂房和类型450挂面出产线设备及查验设备出租给乙方运用,租期8年,即从1997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年租金15万元。第一年的租金于合同签定前交纳,今后各年度的租金均在每个租借年度前一个月,即在每年的七月一日前交纳。乙方按实践发作额每月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锅炉用煤、用水、用电、人工、修理及采暖等各项费用。合同第六条详细约好了费用的核算方法。包含车间用水、用电;锅炉用煤、用水、用电;人工费、修理费、采暖水泵动力费。甲方有必要确保乙方出产用蒸汽的供给,如因供气缺乏,甲方要承当由此给乙方形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第十二条约好:乙方未如期如数交纳租金、能源消耗费用及相关费用时,应承当违约责任。每超期一个月,按该项总金额的30%核算,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及滞纳金。如逾期仍未交纳,甲方有权中止能源供给并解除合同,一起保存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合同还就实行过程中的两边权力义务进行了约好。该份合同后附“隶属设备和物品清单”。在签定此份合同之前,约好的厂房及设备现已实践交给。该协议实行两年后,1999年8月1日(合同书未注明时刻,但两边对此时刻无异议),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为合同的甲乙两边从头签定一份挂面车间厂房、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期六年。从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年15万元。租金的交纳时刻、乙方未如期如数交纳租金、能源消耗费用及相关费用时,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与1997年8月合同相同,对合同实行中两边的权力义务的约好也根本相同。但此份合同关于实践发作费用的约好与1997年8月的合同约好不同,其只约好了用水、用电的费用,而没有触及锅炉运用的费用以及蒸汽供给的问题。关于合同此点改变的原因,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说为:被上诉人在实行1997年合一起,供气缺乏,影响我方出产,后经两边洽谈赞同由我方自己处理锅炉问题。协议签定后,上诉人在租借厂房邻近(被上诉人厂区内)自建违建锅炉房,处理出产用。2001年12月29日沈阳市政府在《沈阳日报》刊登拆迁布告,为加快城市美化,对大二环两边美化,上诉人所建锅炉房在拆迁规模之内,2002年3月,被强制撤除,上诉人因而停产至今。2003年6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