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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23:50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出产企业签订了劳作合同,约好月工资2000元。因个人原因,李某向单位作出书面许诺,许诺自己不要求交纳稳妥。直至2011年,企业才开端为李某正式交纳各项社会稳妥。后因领导常常批判其工作效率不高,自己工资待遇一向没有提高,李某自动辞去职务。处理离任手续时,李某向劳作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以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则,没有依法准时为自己交纳稳妥为由,要求企业付出其因革除劳作合同应付出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以为经济补偿金是单位解雇职工时才应付出的,李某是自动辞去职务,不该付出其经济补偿金,且李某自己请求不交纳社会稳妥,企业不该承当职责。
律师点评:本事例触及两项法律问题
其一,劳作者作出不交纳社会稳妥的书面许诺是否有用;
其二,劳作者自动辞去职务是否应当付出经济补偿。我国稳妥法律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职工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为职工交纳社会稳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只需违背法律规则职责,就会承当相应职责,即便职工清晰赞同抛弃享用社会稳妥,也不能革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法定职责。一起,《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景象的,劳作者能够革除劳作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因而,劳作者自动辞去职务也是能够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的,不能以为只需劳作者辞去职务单位就能够不承当任何职责。
因而,本案中即便李某作出许诺,自动要求不交纳社会稳妥,该许诺也并无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并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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